公交安全事关公众 疯狂驾驶后果自负
2016-06-24佚名
蓝盾 2016年6期
佚名
公交车事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者必须具备更高的责任心和娴熟技术,不能仅关注是否会在驾驶过程中碰撞到其他车辆物体或者行人,还应关注自己的驾驶方式是否稳妥,避免因急刹、急拐、颠簸等造成车内人员伤亡。否则,如果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公交公司和驾驶者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公交公司和驾驶者在乘客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从法理上讲,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此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责任者选择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除了驾驶者要慎之又慎、倍加小心外,乘客也要增强安全观念,注意扶稳坐好,防止意外颠簸或者急刹车,避免由于疏忽大意而遭受到伤害和损失。
驶过石头不减速 乘客飞起摔骨折
“哐啷”一声,行驶途中的中巴车右前轮轧到了路边的大石头,车身猛然一震,坐在车内第一排的乘客郑某随之腾空而起,摔落后其第1、2腰椎体竟然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5.3万余元。
正月农闲时,家家忙拜年。2015年农历正月十二一大早,50多岁的郑某与往年一样带着礼品走亲拜年,早上6点多钟就搭上了某客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当时车上只有三四名乘客,郑某选择坐在了发动机右侧的副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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