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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016-06-22单守林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北方牧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涉嫌犯罪罚金兽药

□单守林(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王彦丽张云(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单守林(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王彦丽张云(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上接2016年第1期)

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构成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兽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伍拾万元为起点。

四、研制新兽药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所构成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构成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使用禁用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四条,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导致的几种危害情形的判定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定条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定条件: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定条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在查办兽药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具体移交程序,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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