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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默案的法伦理分析

2016-06-20任昊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

任昊

摘要:帕尔默案是英美判例法中研究亲属法的重要案例,其审判依据是深植于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相对比英美法系,我们没有等同的公共利益,但我们有伦理道德。运用法伦理分析此案,同样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两者异曲同工,然而相同的判决的背后,其推理方式和内在逻辑存在着巨大区别。我们应更好地挖掘法律背后的伦理内涵,重塑伦理在现代法治的社会功用。

关键词:帕尔默案;公共政策;法伦理;法治建设一、 帕尔默案的审判逻辑分析

帕尔默案是英美判例法中研究亲属法的重要案例。其审判逻辑具有英美判例法特色,其依据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补救成文法中的缺失,因此形成本案的判决。

(一) 帕尔默案简述

1880年,富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即该案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继承,被告由其母亲抚养。但如果被告埃尔默比祖父活得长,而在未成年时死去且未结婚,则遗产归帕尔默夫人所有。①富朗西斯·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笔可观的个人财产。被告埃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祖父一家生活在一起,直至其祖父去世,时年埃尔默16岁。埃尔默知道遗嘱内容,推测祖父有可能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我们需要明确的唯一问题是:被告能获得遗产吗?②

(二) 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

公共政策在美国法官的判决中是重要的因素。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能较为民众接受,在诉诸成文法或判例法无效的前提下,法官会运用公共政策来弥补缺口。例如著名的“深口袋”③(deep pocket)就是一种公共政策,并且其在现实判决中的运用也较为广泛,并得到的民众的支持。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运用了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判决书中道:所有法律和合同在其执行和效果上都会受普通法所确立的普遍基本原则的规制。诸如任何人不得依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权利,更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财产等,这些原则由公共政策所支配,在所有文明国家普遍性的法律中都有其基础,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能超越它们。

本案中法官的判决运用的理论是: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所以纽约州关于遗嘱检验和分割遗产的法律,不能被解释成继承人为阻止遗嘱人撤销遗嘱,可以通过杀害遗嘱人的方式来获得遗嘱利益。

二、 从我国法伦理角度分析该案件的可能的审判逻辑

(一) 帕尔默案伦理分析

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以血缘情缘为基础的情义关系。伦理关系可以分为天伦和人伦,本案中帕尔默与其祖父的关系归属于天伦的伦理范畴。

在本案的事实部分中,让我们无法回避关注的是本案中的伦理关系:祖孙关系。从伦理关系的角度看,孙子帕尔默的行为破坏了祖孙间的伦理关系,并且这种破坏是实质性的破坏,是无法修补的破坏。帕尔默的行为从主观上来看其行为动机是“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可见从主观上来看,帕尔默对其祖孙关系是持有故意破坏的主观意图,此处对其主观上的的定性借用刑法理论中“故意”,以表明其明知祖孙关系并且有意通过行为来破坏此种关系以达成其主观目的。④

从客观上来看,其行为是“毒死了祖父”。被告行为时是与其祖父等人同居一处,彼此间是亲密的祖孙关系,也正是因为同居一处,被告有条件进行此下毒行为,并最终完成了该行为。我们从客观的法律评价,此为犯罪行为,从伦理角度分析,其违背了天伦,就应该失去遗嘱中的权利。

(二) 违背天伦则失去遗嘱中权利

其实规制此案行为,我国是存在相应立法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其中,第一款“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可以适用在本案。我们可以我国的成文法中第七条第一款来判决帕尔默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了继承权。然而我们在此要讨论的是其规定的伦理内涵。即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的行为为了继承遗嘱而不惜伤害天伦,而这是我们应该加以约束规制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汉语中,遗嘱有两种意思。第一是谓人在生前或临终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嘱咐死后各事应如何处理。《敦煌变文集·前汉刘家太子传》:“汉帝忽是患疾,颇有不安,似当不免,乃遗嘱其太子。”⑤另是指人在生前或临终时嘱咐处理死后各事的话或字据。 清昭梿《啸亭续录·佛典属》:“病革时,呼子孙环列榻前,众以为有遗嘱。”可见,遗嘱系生于人与人之间的情义关系。而对这种情义关系的打破正对应着法律关系中遗嘱权利的丧失,即继承权的丧失。对于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无疑是倾覆了继承法律关系。而导致此的原因正是由于其行为打破的既存的伦理关系。

可见伦理关系与法律关系是相依存的,我们的社会关系起源于伦理关系,而后通过法律来建立法律关系从而制定规则,最终又在伦理关系中评价建立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依存关系,皮毛关系。

三、 两者逻辑思路的对比分析

(一) 帕尔默案审判逻辑与法伦理逻辑的联系

帕尔默案审判依据是深植于社会的公共政策的一般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用此作为判决依据使得判决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同时维护了司法权威。而从法伦理角度进行该案的分析,激发根植于我国的伦理观念,相对比美国,我们没有等同的公共利益,但我们有伦理道德。运用法伦理分析此案,同样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判决相同的结果,可谓异曲同工。

无论是公共政策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还是法伦理中违反天伦行为会失去遗嘱中权利。二者都有相应的社会基础,正是存在深厚的社会观念,才使得基于此社会观念而形成的判决更加具有实效,更能起到其应有的目的。而在我国,继承领域的社会观念的来源正是基于伦理关系。

(二) 帕尔默案审判逻辑与法伦理逻辑的区别

诚然我国与美国有着相应的社会观念,但由于我国的家族观念深厚,美国则是社区观念占优,所以,即使会得到相同的判决,其推理方式和内在逻辑存在着巨大区别。

我国的法伦理分析思路是:祖孙天伦关系产生遗嘱法律关系,对祖孙天伦关系的打破使得行为人失去了相应的遗嘱利益。而帕尔默案的审判逻辑是: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

如果我们以伦理角度审视帕尔默案的多数意见可以惊讶地发现竟然通篇没有提及任何有关于祖孙的天伦关系,对被告的行为分析也并没有详细的叙述被告的主观心态,而是一笔带过。而是把目光着眼于对公共政策是否能补充制定法存在的漏洞,对纽约州的制定法的解释问题上。

四、 法伦理逻辑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 我们能拿的:更好地挖掘法律背后的伦理内涵

伦理看似阴晴不定,但就在我们生活中时时刻刻不无映射。然而如果不能正确认识伦理,把握伦理,我们则处于被动消极之地,无法享受伦理应带给我们的巨大红利,反而受制于其。究其原因就是没有能够正确认识伦理,没有正确对待伦理和法律关系。

正如上文谈及,伦理关系与法律关系是相依存的,社会关系源于伦理关系,而后通过法律来建立法律关系从而制定规则,最终又在伦理关系中评价建立的法律关系。⑥二者是依存关系,皮毛关系。借用于此,如果没有伦理在观念领域的巨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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