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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国有企业相关条款及中国对策

2016-06-20江如如

2016年18期
关键词:缔约国条款竞争

江如如

摘要:2016年2月TPP协定正式签署,对于WTO规则和中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具体体现在TPP协定中的高要求和高标准。笔者在本文中聚焦于TPP协定中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设立的分析,并拓展于其他国际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约定条款来进行对比,进而分析对于中国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海外投资和国有企业管辖豁免权方面的影响,最后提出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浅见。

关键词:TPP协定;国有企业条款;中国对策一、TPP协定的背景和对中国的挑战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的前身,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和文莱四国于2005年7月所签订。起初这个协定对于亚太地区和世界经贸没有特别大的影响,但是在09年美国加入之后,TPP的谈判后就开始有了转变,美国强调将以此联合亚太地区国家创设一个标准高、领域广、范围大的亚太地区议题一体化合作协定。之后,澳大利亚、越南、秘鲁、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国陆续加入谈判。2016年2月4日,上述12国正式签署TPP协定。

TPP的成功签署对于WTO多边规则框架和中国将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中国如果不加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当然不受其约束①,但是中国仍然不免受到TPP所带来的在亚太区域的新情势和投资环境的影响;如若加入,那么TPP中的高标准条款对于中国来说则是一个难题,其中国有企业相关条款就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两个角度分析,一是于中国而言,中国的国企改革正在进程中,海外的投资情势的改变必将对改革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笔者认为TPP协定的签订无疑为海外投资的规范树立一个范本,其中TPP成员国毋庸多说会依照协议进行,而非TPP成员国在未来也很有可能受到该协定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改革,中国的国企要走出国门接受国际市场的检验,必然要将该等规则的改变纳入考虑范围之中。二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角度,强化投资领域对于国有企业的限制是其核心关注点,也是TPP的重要议题之一。因为在新兴经济体迅速发展跨国企业迅速海外扩张的情势下,投资领域与贸易领域的利润更加丰厚,美国等国则借此机会,加快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改革,以防止被投资方政府利用权力不正当扰乱市场。

二、TPP协议中国有企业相关条款及与其他国际规则之对比

(一)TPP协议中国有企业条款之分析

TPP协议中国有企业相关的条款贯彻的是“竞争中立”原则。该原则最早由澳大利亚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下来,其要求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国有企业或者私营企业都享有平等的待遇,公平定价,国有企业不能凭自己的地位在商业交易中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不采取竞争中立的原则,那么对于私营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作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TPP协议国有企业相关条款在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下,主张取消在贸易中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及其他福利待遇,与私营企业相同,国有企业也应该公开经营成果信息和财务状况,并且公布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政府相关的信息,按照相关的法律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由此阻止部分国家通过税收制度和补贴等等形式给国有企业特殊的保护,以保障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公平地进行商业竞争。

这一点,对于签署国和中国来讲都具有挑战性,因为此次规则制定的标准都要高于以往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首先,第17.5条(“法院与行政机构”)明确了各国可以使用国内法管辖他国国有企业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从而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豁免条款,增加关于竞争中立的规定。其次,第17.10条(“透明度”)对监管的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设定了透明度的要求,更高程度上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其与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再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经贸活动违反规则的判断。在竞争中立的基础上,判定国有企业是否违反规则加入了缔约国利益损害的判定条件,可对比反垄断反倾销规则,使得对国有企业违反规则进行操作的判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争端解决也更具可行性。

(二)GATT1994国营贸易企业条款

WTO规则规制的主要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原因是要加强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的便利。但是在国家这个单元中,国内企业会利用政府的特权从而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因而WTO规则中针对这样的情况又规制了国家对于其国内企业的商业活动的影响。GATT1994第17条专门规定了国营贸易企业规则。该条款要求缔约国保证当其建立或维持一个不论位于何处的国营企业或者给予一个企业正式或事实上的独占权或特权时,在进出口购买和销售时要符合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与私商进出口货物的政府措施相一致;并要求仅基于商业因素和惯例来向其他国家的国营企业提供公平充分的竞争机会;一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其企业正在遭受另一缔约国在上述方面的损害时,可以要求另一缔约国进行信息披露。

(三)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

WTO框架之外,现行越来越多的做法就是区域国家之间制定自由贸易协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打开市场,增加贸易量,通过区域的规则制定形成更便捷的贸易往来,成员国更容易达成一致,交流频率和效率也会得到提高。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则条款比较典型的就是美国和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协定中要求:首先,只能依照商业考虑来进行购买、销售或者服务,不得进行排他竞争;其次,政府不得干扰国有企业的决策;再次,政府应该持续减少对于国有企业的有效控制;最后,政府应该向公众提供关于国有企业的信息,例如通过年报、综合报告的方式来披露信息。

笔者认为,TPP协议中的国有企业相关规则和其他的国际规则相对比,有重合的地方,但是TPP协议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限制更为严格,内容涵盖得也更为广泛。除遵循非歧视原则、披露原则或者商业考虑之外,还明确约定了争端的解决及管辖权的归属于本国法院;增加竞争中立的规定,约定不以向国企提供非商业性帮助的方式或者向第三方缔约国国有企业提供帮助的方式而对其他缔约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在信息披露方面,更规定了缔约国互相共享国有企业的名单并可披露控制的范围和程度。因而标准更高,成员国承担的义务更多。

三、TPP协议国有企业相关条款对中国的影响

(一)国有企业改革方面

TPP协议的国有企业条款核心在于竞争中立,这也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思路,促进中国的国企改革步伐。对于市场运行规律的尊重,促使中国遵循竞争中立原则让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借鉴其规则和其他的国际规则,进而有利于我国主动颁布政策进行相应的国内法律和实践的改革和创新。再者,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意识。各企业都可以依靠自己的管理和技术、产品以及服务获取公平的竞争,在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国企的竞争意识得到相应提高,也有利于在生产经营中形成创新意识,促进其长远的发展。

(二)中国的海外投资方面

当今中国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的数量增加,必定遭遇东道国的投资审查,例如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先例有华为、中兴在美国进行投资而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报告指出说该两家企业在与“中国共产党与企业的关系”时不披露相关信息,并且拒绝披露党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因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国家安全为理由拒绝了华为、中兴的投资并购申请。如果中国加入TPP,那么其中对于国有企业的宽泛的定义则会要求国有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例如政府优惠补贴、税收、股息等方面,以方便东道国的投资审查,如果拒绝披露那么就会被拒绝进入市场,如果披露了但不能说明这些优惠的合理性,那么也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效率,抑制国企进行海外投资。

四、TPP协议国有企业相关条款之中国对策

在利弊分析的基础上,中国对于TPP协议的国有企业条款可以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在继续深入国企改革的同时可以参照TPP的相关内容进行借鉴。

(一)进行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虽然还未加入TPP,但是其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则可能成为未来的改革的方向。TPP的高标准要求在于公开披露所有权和权益,经营的市场和市场份额、与政府的关系及政府所给与的补贴和优惠、与关联方的重要交易以及重大风险因素等。中国现行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与此有差距,表现在国资委印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要求披露的信息侧重公开的是其生产经营整体情况、业绩考核等等信息。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我国目前国企信息披露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披露范围不全等问题,应该借鉴TPP 下的高标准的要求进行国企改革,进而使国有企业与时代和国际社会接轨。

(二)确定国有企业的非差异性待遇

其实在15年东盟十国也邀请中韩等国参加自由贸易协定(RCEP)。与此同时,中美之间也在进行投资协定的谈判。在这些协定中,中国应该尽早明确对国有企业的差异性对待,为国有企业走出国门提供较为稳定的条件,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TPP国有企业相关条款的签署有利有弊。对此,持乐观态度的学者认为:首先,它可以作为未来全球贸易与投资协定的模板,有示范作用;其次,有利于提高区域经济活力进而保证WTO框架下的贸易更加自由化;再次,促进缔约国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改革。然而,有些学者反对:首先,它会分散国际社会对于WTO多边协定的注意力和资源的倾注;其次,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是短时间一步到位的,它会增加TPP协议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量,以致其他区域贸易量减少,从而导致贸易发展不平衡;最后,贸易时参照不同的规则,会增加贸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率。笔者认为,利弊只是站在不同维度进行的剖析,而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从全球经济发展上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总之,TPP的成功签署对于我国都是一个挑战,我国应该利用这把“双刃剑”,加快和加大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尽快与国际社会的规则接轨。

参考文献:

[1]王璐瑶,葛顺奇. TPP透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议题分析[J]. 国际经济合作, 2015,(11).

[2]屠新泉,徐林鹏,杨幸幸. 国有企业相关国际规则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J]. 亚太经济, 2015,(2).

[3]包晋. TPP谈判中的竞争中立议题[J]. 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七卷第1期.

[4]唐宜红,姚曦. 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TPP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与启示[J]. 学术前沿,2015,(12).

[5]韩立余. TPP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影响[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1).

[6]王媛. TPP国有企业规则对中国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 市场论坛, 2015,(7).

[7]Ian F. Fergusson, Mark A. McMinimy, Brock R. Williams,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 Negotiations and Issues for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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