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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旅游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2016-06-20刘新鹏

2016年18期
关键词:概述

刘新鹏

摘要:随着人们经济水平和交通的日益便捷,跨国旅游已愈发成为中国人的热门选择。与此同时,跨国旅游服务纠纷也大幅增加。与一般的国内旅游服务纠纷相比,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旅游者权益也更易受到侵害。

关键词:跨国旅游服务贸易;跨国旅游纠纷;旅游者权益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跨国旅游”,即指一个国家的居民跨越国界到另一个或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活动。[苏勤著:《旅游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二)易受侵害的原因

1、旅游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薄弱其一是消费者在出行前未充足准备,特别是因未充分了解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当地宗教民族习俗和忌讳而导致的冲突。其二是对旅游地国家或地区当地法律法规没有实现做“功课”,容易做出在当地被视为非法的行为,触犯当地法律法规。其三是自我保护意识低和对当地维权规定不熟悉造成的维权困难。2、由于旅游服务产品具备无形性,并具备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的特点,因而会造成消费者再维权时举证困难。3、一些旅游地国家或地区涉外旅游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当地旅游市场鱼目混珠,国外旅客权益被侵害也难以获得公正的解决。

(三)易受侵害的情形几乎涵盖了旅游者在当地可能遇到的各种类型的侵权。其一为民事侵权,多包括出境旅游者在旅游地住宿或餐饮、购物时被欺诈。其二是刑事侵权,主要包括旅游地国居民对旅游者实施的如盗窃、抢夺、强奸甚至杀害等刑事犯罪行为。其三是无法预知的天灾或事件所带来的损害。如恐怖活动(如2010年8月菲律宾马尼拉人质事件)、政变、自然灾害(如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等。

二、跨国旅游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跨国旅游纠纷受国际私法的调整,在解决该类纠纷时将涉及连接点的选择,以及责任竞合等问题。连接点的选择往往是利益衡量的结果,而发生责任竞合时,则有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两种选择。因此,只有在解决连接点的选择和责任竞合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选择法律适用原则。

(一)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连结点是跨国旅游冲突规范赖以确定跨国旅游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事实因素,是整个冲突规范核心的内容,只有正确地选择了连结点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而跨国旅游,它的冲突规范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范围所指明的跨国旅游的法律关系同不同特定地域当地的法律法规的连接媒介,其点明了跨国旅游法律关系同特定地域的法律制度间的内在联系。主要包括:1、国籍、住所和习惯居住地;2、法院地;3、侵权行为地;4、当事人依法确定的连结点等四种。

(二)责任竞合问题。在跨国旅游中,旅游消费者一般与旅游企业之间签有旅游合同,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可提起违约诉讼,若其违法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消费者也可提起侵权诉讼。而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导致了责任竞合问题。旅游消费者提起诉讼性质的不同,其所得到的保护也有差异,因为这两种性质诉讼,其所引用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的差异性较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理应鼓励消费者当事实充分清楚时亦提起侵权诉讼,主要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其一涉外侵权冲突规范连结点多具备较高的强行性,因为连接点是以受害人权益出发而确定的。例如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地被判定确定应予以保护的权益,在其他地方也应被承认。

其二参照保护弱者的原则,应首先考虑保护外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对旅游经营者合同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实质上的倾斜保护原则目前已得到很多国家的普遍认可,大多国家都侧重于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各自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三) 法律适用原则

1、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从理论上,该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进而保护跨国旅游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在侵害行为地、法院所在地、当事人所属国家或地区和住所地等等众多的连结点中总是会有一个最正义的连接点被权衡出来,而不可忽视的是,这种权衡最终还要被受理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当地法律、法院及法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就会导致法律判定结果的差异性,因而这一原则在事实上将旅游侵害的裁决权交给了当地法院,在最终审理结果上难免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

2、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领域领域的重大突破之一,由合同冲突规范引入侵权冲突规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的就是当事人自愿形成合同,因此给予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更大的自由空间,侵权之债是由于加害人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因而从传统法理上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自由。总体而言,这一原则能让旅游侵权案件得到更公正高效的裁决,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一原则使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空间更大,因此能够更容易预见法院的审判结果,并同时为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三、关于我国跨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一)通过宣传加强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近些年,随着涉外旅游的增多和被侵害事件的增多,有必要通过宣传加强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这就要求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门的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可以借助方便快捷的网络渠道,开设网络课程,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和资深旅行者讲授旅游知识。通过宣传旅游知识,可以使更多的出境旅游消费者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减少旅游纠纷,避免被侵害的情况发生。

(二) 设立消费者权益专职政府职能部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是消费者协会,目前还缺少一个监督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政府职能部门,而消费者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会出现缺乏权威性等弊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设立消费者权益专职政府职能部门,或是通过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法律支持,倾斜性的提升消费者协会的权威性,并通过法律授权其对一些纠纷具备一定的制裁性或强制性。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领事保护制度。所谓领事保护制度是指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被侵害时,驻当地使领馆有权依法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诉求,以敦促当地对相关侵害事件进行依法公正、妥善的处理,进而维护海外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而目前我国的领事保护制度还有待提高,我国驻一些国家的使馆在保护当地本国公民和法人时,其力量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主动性还有待提高。

四、 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解决跨国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要充分对旅游冲突规范的连接点问题进行明确,而这个过程也是利益权衡的结果。然后就要合理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即当证据确凿明确、事实清楚时,应该尽量采取侵权诉讼,但这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倘若违约诉讼同侵权诉讼更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时,,也可选择违约诉讼而非侵权诉讼。此外,要正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而理应在跨国旅游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只有不断完善跨国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才能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促进旅游业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天星.旅游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3.

[2]夏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3]杨鸥.论我国出境自助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2).

[4]黄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5]许军珂.论侵权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

[6]陈兴华,李键:论跨境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3).

[7]文维.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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