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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6-20崔红霞许洁

2016年18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经营权

崔红霞++许洁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使用、租赁、转让等事宜所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变化值得研究,并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希望能够调动广大农民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基本土地权力。文章以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探讨并且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会时时刻刻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对农民的收入和预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在不断地变化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依据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的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总而言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改革完善农村的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今我国的土地政策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和开发商以城市化和商业开发的名义,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从农民的手中低价获得集体土地,然后转化为国有,并且进入市场,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但是农民取得的只是转让后的等价交换。但是可想而知,这种利润的差价对农民形成了很不公平的待遇。具体来说,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没有给予土地明确产权定位。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对于“集体”的定义和理解、界定,法律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只是笼统的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所有者是谁,所以土地权属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并且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和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以及法律保护的手段也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和技术化水平低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改进,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规模化可以大量的减少人力物力,并且还能够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和实际效益,但是中国大多数地方的土地都是零散状,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都是片块状,一般无法实行规模化生产的专业化生产,这样就把农村的土地利用率大大的降低,农村的经济效益就会降低。并且很多农村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匮乏,农民还是单纯的通过体力劳作进行耕种,尽管消耗了大量的人力但却没有较好的收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由于很多农民因思想的限制没有强烈的流转意识,他们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所以会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也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经常造成私下流转、不进行申请,并且也不经过备案。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规范和农民缺乏流转意识以及在流转的过程中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导致流转双方的权利、责认、利益都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

(四)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征地范围的任意扩大,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实行征用”,但是对于公共利益所限制的范围和概念又比较模糊,致使许多非“公共利益”的项目也进行征收集体土地;二是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费用补偿标准不合理,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益。

二、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问题的改善和完善

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需要以坚持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在产权明确、责权利统一、产权结构合理化,有效保障、利益最大化和因地制宜等一系列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

(一)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加快实行实地登记,保障农民权益。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国家应该成立专门的土地登记机构,对每块土地都必须登记,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并且由政府颁发地权证。要给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给予“集体”明确的概念。对此在2014年11 月,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证工作,这样来看对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要的基本生活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全面的规定,并且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将土地承包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所以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因此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要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

(三)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和流转中介市场。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对土地进行正确的价格评估能够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不被侵犯,在流转中按照建立好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对土地进行评析,再加上对农民本身的客观条件还的分析,从而确定合理的价格;并且要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好农民的权益,还应该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有力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化和程序化。

(四)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的核心是保护好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公共利益中的经营性用地,缩小国家土地征收权的范围;并且还要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农村的征地补偿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来落实,真正做到保障农村的权益,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后仍然有稳定的收入。同时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涌现出很多问题,所以一定要要跟着改革的潮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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