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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事件,涉罪的不止是强奸

2016-06-18徐小康

方圆 2016年11期

徐小康

“父亲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的母亲打死。母亲离家出走,马小燕三姐妹被托付给大伯父。12岁左右,三姐妹被大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这就是最近引发热议的一则新闻。

2000年,12岁的马小燕嫁给了比她大17岁的陈某,被迫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女儿。在为陈家又生下一个儿子后,马小燕逃到广东。今年5月4日,马小燕向巫山县法院起诉,要与丈夫陈某离婚。

严惩、追责,大家的第一反应也是如此。但是,追谁的责、怎么追责,离婚后怎么办?为此,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吴允锋、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颖君,为大家解读这一事件。

伯父能不能做主“嫁”出三姐妹?

据《京华时报》报道,伯父马某作为监护人领取了姐妹三人的国家补助金。而且在2000年、2002年,马飞雁、马小燕、马莺三姐妹分别“被出嫁”。而伯父分别收到数额不详的抚养费。

伯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呢?根据《刑法》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伯父的行为较难界定为“贩卖”,一般会被认定为送养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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