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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16-06-17周智慧

现代交际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络背景著作权音乐作品

周智慧

[摘要]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网络环境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环境构成之一。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无论是通信还是生活娱乐、办公活动中,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时,网络环境以及互联网设备也已经成为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网络环境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共享资源,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源共享平台。在音乐作品的共享方面,它为用户提供了很大便利,但是,在音乐作品共享的同时,作品的版权保护再次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从网络背景下的音乐作品范围界定及特殊性出发,首先分析了网络背景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其次介绍了网络背景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变化,最后提出了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关键词]网络背景 著作权 保护 音乐作品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0-0029-02

音乐作品有着广泛的受众,音乐作品只有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才能够成为作品。对于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而言,作品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能够带给作品创作人更多的利益,这种作品利益的保证对于著作人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网络环境之下的作品传播侵权行为也不断出现,对于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来说,作品权益的维护便显得十分重要。

一、网络背景下的音乐作品概述

(一)网络背景下的音乐作品范围界定

网络背景下,音乐作品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同时,一些录音作品也包含在内,录音作品虽然没有经过专业的音乐作品处理方式,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很多录音作品也包含了大量的内容,在传播方面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以及录音作品的音乐处理手段的日渐增多,录音作品的整体音乐创作水平也在相应提升。因此,如今在网络环境中,涉及到的所谓音乐作品中,音乐作品的包含范围已经大大拓展,不仅包含传统的音乐作品,录音作品也包含在内。同时,在版权保护方面,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音乐作品,同时还增加了录音作品的版权保护方面的内容。

(二)网络背景下的音乐作品特殊性

在网络背景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由于网络环境提供了资源共享的平台,音乐作品的传播力更强,传播渠道更加广泛,传播受众也不断增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好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提供的大环境让音乐作品的存在表现出一些独特的特点。

网络环境之下的音乐作品与传统的音乐作品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同点,虽然都是音乐作品,但是,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是对传统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处理之后的表现形式,互联网环境下的作品是采用数字技术对音乐作品进行组织、加工储存等,并实现对音乐作品的数字化解读后呈现出的新的表现形式,而这些都是传统音乐作品中所不具备的。数字化的音乐作品相比于传统的音乐作品而言,其传播的方式更多,数字作品借助现代化的传播技术能够更快、更广泛地进行传播,而这是传统音乐作品所不具备的特点。同时,由于这种数字化形式下的音乐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更加便捷、传输更加方便,因此,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埋下了隐患。当前,网络环境中各种技术手段不断发展、更新,数字化的音乐作品被复制甚至破坏的机会也就相应增多了。传统的音乐作品由于没有数字技术的分解、组织、储存过程,因而在交互性传播方面的优势不明显。但是由于网络大环境的开放性特点,数字化的音乐作品很容易成为被复制的对象,严重情况下,在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这些作品还容易遭到破坏和篡改,直接侵犯著作人的版权,影响到作品的完整性,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不利的。

二、网络背景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音乐作品是文化作品的重要构成部分,网络化的社会背景下,音乐作品的版权很容易受到影响,因此,如何更好地实现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法治层面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这种作品的全面规范和保护,做好相关的立法司法保护是重要的著作权保护途径。

(一)立法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对于音乐作品的立法保护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具体来看,国家在立法方面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几部法律上。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这几部法律中,对于有关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以及版权保护的要求比较详细,同时,对于一些影响到音乐作品的权利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通过对现行的几部法律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音乐作品与录音制品的概念;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这其中涉及到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以及广播权和发行权等,都是涉及到网络环境中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工作的。此外,相关法律中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相关的规定,以及录音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规定等。

复制权,是涉及到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版权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著作权法》对复制权进行了说明,这一法律对于复制权的定义为“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这一定义中不难看出,这种定义针对的是传统的音乐作品,对于网络环境中的音乐作品而言,复制已经不仅仅限于该定义中涉及的手段。网络环境之下,人们对音乐作品的复制手段表现在上传、下载、浏览等行为。上传、下载属于无形的永久复制;而浏览背后的“复制”不仅是无形的,还是临时的,称为临时复制。无形的永久复制属于复制权的控制范围现已达成共识,但临时复制是否也属于复制权的控制范围,争议却比较大。因此,这方面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深化。

在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规定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用户通过无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这种传播方式也影响着音乐作品的传播。在版权保护中,我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要求并不完全规范,同时,关于广播权的保护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二)司法保护的现状

网络环境中的音乐作品,司法保护也是保护其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网络传播环境比较复杂,复杂环境下的网络传播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司法保护就成为做好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开展还存在一定的不到位的地方。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很多涉及网络传播过程中对音乐作品造成的侵权问题,往往在司法途径维权过程中,受侵权方在诉讼过程中取得胜利,但是对于受侵权方的赔偿启动往往很难。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方来说,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往往需要进行长时间、高成本的维权活动,这对于很多受到版权侵害的人来说是一个挑战。此外,目前网络传播环境的复杂性特点,催生了很多侵权的新手段,侵权者在对音乐版权著作方进行侵权活动时,往往手法更加隐蔽,侵权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需要更加有效的司法手段来进行干预,提升司法保护的效率。

三、网络背景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变化

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给我国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带来的是传播环境的变化,传播手段也相应的有所改变。

从复制权上来看,传统的复制权仅仅局限在印刷、复印等手段,但是新的网络传播环境发展之下,对于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有了新的定义,将音乐作品进行录音复制、做成音乐制品,以及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对音乐作品进行复制,都在复制权的表现形式之内,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涉及范围有所拓展。

除了复制权等权利的拓展和新增加的内容,在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中,一些新的权利的增加也是当前音乐版权的发展表现。

例如,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出现并发展,这是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新的权利内容。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信息传播权的特点和权利内容上来看,这是完全针对网络音乐作品传播做出的权利划分,是带有现代化社会网络传播性质特点的音乐版权新内容。

四、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当前,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传播新动态和新形势对各种传播信息内容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网络传播的环境里对音乐作品的版权进行规范和保护,就成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内容。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制度上的完善,是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也是保护版权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是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方式。当前我国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工作面临的维权压力较大,在维权诉讼中,诉讼成本高、诉讼执行力度不足等情况对于很多维权者而言都是重要的压力。

在美国的《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对于网络版权侵权救济的规定占有突出的地位,该法律规定,对于规避技术措施、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问题,可以下达临时性和永久性的禁令,查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任何设备和产品。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来说,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络侵权成本,对于被侵权方来说也是一种支持和保护对策。

此外,国家在法律层面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补充,制定出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并整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行为进一步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二)整合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新的《著作权法》的修订,涉及到音乐作品版权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一个研究的重点。如今,在三网融合的发展背景下,不同的传播平台掌握着不同的技术和传播方式,因此,对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展可以向着同样的方向来进行整合管理,这样能够更好地规范网络信息的传播,对于各项权利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赔偿力度

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方面,未来从立法角度还需要进行赔偿力度的规范。当前由于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传播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侵权赔偿额度较低,因此,侵权成本低下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也是造成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未来,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要针对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侵权成本调整,加大赔偿力度,让互联网环境中的侵权成本提升,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进行遏制。

五、结束语

网络环境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是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各种音乐作品侵权行为手段的增多。未来,国家发展中要重视对侵权行为的法制性规范,加大赔偿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应的著作权包括的内容进行调整、整合,这对于网络传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异,张铁男,殷健.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75-78.

[2]梁栋.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J].法制与社会,2011(19):105-106.

[3]王月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诉讼问题研究[J].出版广角,2015(14):82-83.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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