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模式中 保险人合同条款交付义务的认定
2016-06-17周士钧叶聪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保险 2016年4期
关键词:投保人
周士钧叶聪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网络销售模式中 保险人合同条款交付义务的认定
周士钧叶聪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述
2013年6月16日,原告李某在网上购买了被告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投保险种为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5万元,按80%赔付)、附加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100元/天,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后原告李某因摔伤,于2013年7月12日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合计发生医疗费72707.09元。但被告仅同意给付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00元。原告认为其已构成十级伤残,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规定,被告应该按照保险金额的10%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万元,并全额赔付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7万元。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上肢外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诉称,原告所持有的医疗费原始发票不慎丢失,事后即刻向派出所报案,并去补开了发票;原告的保险是在网上购买,未收到过被告所称的保单条款,被告也未向原告告知过上述内容,现有保单是原告在申请理赔时被告提供的。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不符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的约定,伤残鉴定报告适用的伤残标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伤残鉴定评定标准,因此不予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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