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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

2016-06-16柏玉

经营者 2016年5期

柏玉

摘 要 根据我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举债,但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状况,需要巨大的经济刺激要素,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公共融资的要求。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系施行以来,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中央的财政补助,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足以推动经济发展而要求的大量资金之间形成了较大缺口。这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融资。而我国对此尚未形成有效合理的管理机制,再加上举债规模日益庞大,将会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融资市场。本文从现状出发,深入原因,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对策,希望对我国的地方债务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务 债务管理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现状分析

金融危机后,我国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资,地方政府为了快速进行城市建设,而仅仅依靠上级政府的扶助与地方自身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其发展,纷纷选择避开法律法规,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

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分为直接显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和有隐性债务四大类。这四类债务内容复杂且互相交叉,对债务问题的研究及管理带来许多的困难。

我国地方债务的特点有四:一是规模庞大,分布不均,2015年底地方政府的债务限额是16万亿,比2014年人大批准的15.4亿有所提高。而在2016年又提升到了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0.7万亿,专项债6.48亿,也就是新增了1.18万亿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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