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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对公婆无赡养义务,但法律鼓励赡养

2016-06-15吕斌

金秋 2016年11期
关键词:赡养人赡养费丧偶

文/吕斌

儿媳对公婆无赡养义务,但法律鼓励赡养

文/吕斌

最近,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公婆状告儿子和丧偶儿媳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韦二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韦二每月给付原告韦大爷夫妇赡养费每人200元,并承担韦大爷夫妇的医疗费用;判决丧偶儿媳王某不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用。

宜州市龙头乡的韦大爷夫妇已年逾七十,生育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两老资助他们娶了媳妇建起新房另立门户。因几年前的征地补偿款、承包地的耕种等问题,两个儿子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两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2年4月的一天,大儿子韦一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妇王某独自抚养三个孩子。2015年11月,两老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儿子韦二、大儿媳妇王某每月每人承担两老的赡养费各5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韦二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儿媳妇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由被告韦二每月给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200元为宜。两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及以后生活中所花费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邵日恒解释说,首先,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老人的大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是鼓励儿媳妇赡养老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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