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成本,需要一些“连锁反应”
2016-06-12鲍烨童
中关村 2016年5期
鲍烨童
在企业创业成本中,有三类成本,包括法定的经营成本,对潜在机会做出反应的成本,以及获得关键要素的成本,被称作是体制性成本。
“把降低成本看作是这些微观主体应该行使的事情是有道理的,但是仅仅靠企业、家庭、个人来降成本,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
不久以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发表言论称,在竞争压力下,如果微观主体很好地管理成本,就有利于应对经济的困难,就能够增长竞争力,就能够增加利润,也就增加未来发展的资本。但是中国的经验也告诉人们,仅仅依靠企业、家庭、个人来降成本不可行。因为在经济活动当中,有一类成本仅靠微观主体的努力,并不足以显著地降下来,从而应对现在的经济局面。
三类成本“压得企业很沉重”
为什么仅仅有企业和微观主体的努力,不足以完成好这个降成本的这项任务?
周其仁坦言,有很多成本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只简单地降低企业成本是不够的。
除了企业成本以外,第一类需要降低的成本是法定成本。
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有很多开支是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企业想雇佣一个员工,另一家企业也想雇,双方就要出一个合适的价钱,再把这个劳动要素掌握在手中。这类成本是由市场竞争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但是,还有一些成本是法律规定的。例如,企业必须交税、员工社保的缴付。
周其仁认为,国家税收增长过快,法定的社保缴付增长过快,它比工资总额涨得快,不是单个企业甚至所有企业一起开会就能让它们降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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