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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集团公司强化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2016-06-12陈法成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4期
关键词:强化公司治理必要性

陈法成

摘要: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规模集团化、经营国际化趋势愈加明显,许多国有集团公司经过并购重组后经济总量不断增大,对国民经济的带动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已经跻身世界500强。因此,了解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并通过国际比较来深刻认识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缺失的弊端,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与方法,强化现代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对于促进国有集团公司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 强化 公司治理 必要性

一、前言

公司法人治理,又称公司治理,是指在一定的产权结构关系下,按投资者意愿及制度要求所设置的治理结构和权力安排,是一种治理结构与方法、机制等运作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总称。

事实上,现代公司治理是应股份制等现代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发展的需要所做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者与经营者在企业运作中相对分离与相互制约的一种制度规范和运作安排。所以,无论公司治理在理论上的解释与探讨多么异彩纷呈,它始终都是现代企业运作的一种客观需要。实践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而规范的公司治理,对现代(公司制)企业具有正面促进作用,而强化公司法人治理,更能促进不同层次的国有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缺失的弊端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无论国有单一法人实体还是国有集团公司(即多元投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多个国有法人实体),因其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最终责任主体不明晰或虚化,其公司法人治理先天不足,很容易导致法人治理缺失。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缺失的主因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单一,深层原因是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即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代表缺位(形式上不缺位,实质上缺位),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紊乱,致使企业法人治理严重缺失。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完善的产权制度及其运作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在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代表缺位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笼统地由各级政府代表而实质上并无真正的代表,经营者既无有效的激励机制又无严格的约束机制,其运行效率必然低下。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陈旧、落后与僵化。在计划经济条分块割的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仅仅是政府机构(部门)所属的一个工厂(一个生产单位),从财务的角度讲,只是一个成本中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经济主体,国企经营者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者均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虽然也被作为重点推上了改革的轨道,在隶属关系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方面几经改革,但始终未触及产权制度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所以国企仍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充其量只是一个有限独立的经济主体。管理体制上,“管资产、管事、管人”三者不统一,即“管资产的”并不管“事”,“管事的”并不管“人”,“管人的”更不管“资产”和“事”;经营机制上,对经营者的评价与考核并未将权、责、利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大多数情况是权大、责轻、利少,难以形成严格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考核上,经营者“干好干坏一个样”;在投资上,经营者“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反常现象屡屡出现。因此,国有企业紊乱的管理体制与僵化的经营机制并存。在这种状况下,数万亿、数十万亿国有资产低效运行,不断损失与缩水。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因长期以来法人治理缺失以及未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损失是十分惊人的。

三、国外完善公司治理的做法与启示

尽管自2001年以来有以美国安然公司为代表的多起公司财务造假丑闻案对公司治理的嘲弄,并且不同国家在公司治理文化上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并没有中断,对此研究与探讨的热度不减。总体而言,对于公司治理的系统研究、规范与实践,国外比我们国家起步早,公司治理的法制要求比较完备,操作上也比较成熟。英国于1992年发布的《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被认为是最早的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的行为准则做了规定,并提出了董事会最佳做法声明。此后,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证券交易管理机构、会计职业团体和专门的公司治理委员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委员会所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纷纷出台,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修改)与完善。到目前为止,英国、美国等国家前后已经制定和修订了十多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原则与规定。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则较为系统与完备,其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要求等。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国也于2002年由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学术界认为,纵观国内外公司治理的历史与实践,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外部控制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股权相对分散,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和内部控制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股权相对集中,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并且指出了这两种治理模式下不同的治理机制。当然,这样的区分并不能绝对化,而只能说是学者们在对各国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市场环境、法律观念及其他条件的比较与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所得出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侧重点及主要特征描述而已。

在公司治理的实证分析方面,有学者在研究中进行了同一行业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国际比较,如选取同一行业(信息与通信业)分属10个国家的10家企业,又选取10个不同行业的10家企业进行对比。重点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董事会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从股权的结构与性质看,这些企业既有股权集中型的、也有股权分散型的,从治理结构上来看,这些企业既有主流型的(不设监事会)、也有非主流型的(设监事会)。综合这些研究成果,比较有参考和借鉴意义的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不断改进董事会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从法律上来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负责的应该是董事会,因为现实中公司运作中的很多法律责任要董事会来承担。以往我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是不足的。因此,重视不断改进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所谓改进董事会就是要不断提高董事会的战略决策能力、日常监督能力和运作效率。

二是要将产权变化(改革)与治理效率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国电信与澳大利亚电信(国有独资改为国有控股)、意大利电信与韩国电信(国有独资改为私人企业)为例的比较分析表明,随着产权性质的变化,还必须在公司治理改革上下真功夫,才能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如澳大利亚电信和韩国电信),否则,仍不能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法国电信和意大利电信)。

三是要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与完善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而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薪酬激励。在薪酬激励安排上,国外企业有一套相对成熟而完善的办法。①薪酬激励的主要依据或前提条件,就是经营者任期内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通过对经营者任期内经营业绩的确认来兑现对经营者的薪酬激励。确认的方法:短期(1年)主要通过董事会所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人的审计来确认;中长期(3-5年)的经营业绩,主要凭借资本市场上公司股价的变化(市值变化)来度量。②经营者薪酬的构成内容。经营者薪酬收入=工资(个人与家庭生活费用所需)+奖金(年度短期激励)+期权(跨年度长期激励)。③差别化的薪酬等级。CEO的薪酬一般在高管中最高,主要差别来自长期激励中的期权。④薪酬披露。这在投资人看来,既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评价和判定CEO等公司高管们的经营行为和业绩。

四是法律上对作假与舞弊的严厉惩处。如美国“安然”公司舞弊案暴露后,监管部门迅速出台了《索克斯法案》,法案规定公司的CEO和CFO要对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效性负责,公众(上市)公司制造假账一经被揭露和查实,制造假账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国际上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成功运作的典型实例、也是过去国务院国资委比较推崇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当属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控股)。淡马锡控股是新加坡政府组建的独资公司,由新加坡财政部主管。淡马锡控股组建40多年来,在承担新加坡政府资本配置的责任和权利的同时,为新加坡政府培育经营绩效和财务绩效突出的、具有国际性和世界性影响的公司。淡马锡控股治理结构的特点:在产权管理体制上,淡马锡控股虽然本身也属于“经营层”,而非“第一股东层”,但其董事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这种体制下,淡马锡控股主要着眼于以追求盈利为经营目标(以盈利为取舍),最终目的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价值,并突出政府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以此为出发点,淡马锡控股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不断开展业务经营与资本经营并重的多元化经营,即通过参股、控股、买卖企业股票、IPO(产权与资本投资、股权调整)等方式,不断扩展业务规模和资本规模。在运作方式上,淡马锡控股注重按国际标准经营、注重对投资经营财务绩效的衡量,注重选配聘任最佳人才担任董事和高管,并充分发挥委任董事对旗下企业的监控作用。

四、强化国有集团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科学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是保证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与有效运行的关键。强化国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就是要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方法、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并真正落到实处。近些年来,公司治理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投资者将其视为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及其他财务权益人也以此评价公司的信用或财务风险。美国麦肯锡公司曾经对公司治理所做的一项研究表明,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恢复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对公司股本在资本市场上的溢价能力有正面影响。因此,国有集团公司应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的有效实施而不可流于形式。同时,强化国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对促进国有集团公司各方面的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治与管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虽已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法人治理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集团公司(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责任,控股的或参股的),但国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一直不尽如人意。撇除行政垄断与政策保护因素,国有集团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这种不如人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深化改革提上议程,随着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等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央与地方企业共生、国有与民营企业共荣的市场化改革将全面铺开。因此,强化国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十分必要。虽然“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口号在我国已经提了二、三十年,但目前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国有集团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上,各方面的认识还不统一、还有多种声音,有些做法还不规范或者说难以规范。因此,继续推进国有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的改革尤显迫切。为此,国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国有集团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国有集团公司应该参照、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已经出台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尽早、尽快在实践中将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法人治理的责权利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仅对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治理上进行“局部性模仿”。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国有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的手段。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和风细雨、不疼不痒的“软监督、弱激励、无约束”的方式。集团公司在确立中长期目标并制定出总体战略规划的同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对目标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力和对目标企业经营者的督查能力,辅之以强有力的管控与管治手段,促使目标企业经营者不折不扣地完成考核目标。管控与管治的主要手段就是建立起高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尽管大家对传统国企体制与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有所认识,但在改革实践中始终“关山难越”,应进一步通过立法来破“旧”立“新”,用法律保护改革的成果。否则,仅以“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之类的口号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在难以见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国有集团公司强化公司治理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对整个国有集团公司财务治理水平与效率的促进与提升上。公司治理是财务治理的基础,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没有好的公司治理就难有好的财务治理,而好的财务治理反过来可以促进公司治理(如国外CFO在公司治理中就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强化国有集团公司治理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国有经济调整与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即国有集团公司的出资人除了加强对经营及管理层面的治理外,还迫切需要强化对国有集团公司各层面股权关系(主要是股权投资方面的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的治理和层级管理。近年来,在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内部人控制”(即出资人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而导致“经营者强、所有者弱”),公司治理形同虚设,加之产权市场发育不充分、相关立法不完备,导致国企改制漏洞很多,社会上持续发出了强烈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呼声。具体表现在公司治理中股权治理松懈,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内部利益关系人极易在股权关系上通过“倒腾”(如经营者持股、转让、曲线MBO、国有股东放弃增资等股权“腾挪术”)摄取巨大的灰色收益(在透明度与规范性上与国外公司的期权激励完全不同)。所以,强化公司治理必须同时突出对股权关系层面的治理。在国有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层级管理上,我国国有集团公司因这方面的制度与管理跟国外发达经济体的跨国公司相比尚不规范与成熟,故笔者认为,目前国有集团公司投资层级不宜过多,主要应以不超过三级为宜。若投资层级过多,产权链条过长,则因管理上人力、精力、能力等问题,极易产生管理“盲区”与“盲点”,导致管理失控。

五、结束语

公司制企业组织是人类经济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成果。从以上的阐述与所选的实例来看,完善公司治理对一个企业的成长与持续发展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完善公司治理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集团公司)而言,任务更迫切,作用更突出,意义也更为深远。我国企业(国有和非国有)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立足,不但要在管理上、技术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而且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哈罗德·德姆赛茨(著).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

[2]吴淑琨,席酉民.公司治理模式探讨[J].经济学动态,1999(1).

(作者单位: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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