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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哺乳被拍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2016-06-08杨晨张飒

法庭内外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文/杨晨 张飒



公共场所哺乳被拍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文/杨晨张飒

据媒体报道,北京地铁上一名母亲在给自己的孩子进行哺乳时,遭他人拍照上传微博,上传者同时配文称:“公共场所注意举止,不要裸露性器官,你在地铁上这个样子真的好吗?这里是北京的地铁之上,不是你们村的公交车,你这么做真的好吗?”之后,某网站又在其官方微博上对此条微博进行了转发。一时间,此事成为互联网热议话题,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哺乳母亲,并建议追究拍照上传者的法律责任,而也有一部分网友对哺乳母亲的做法表示欠妥。无独有偶,就在此事发生前几天,网友“则卷猫丸子”也在网上控诉自己在公交车上哺乳时被同车人指责为“有伤风化”。那么,在公共场合哺乳被拍照,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让我们从法律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公共场合哺乳 是裸露性器官吗

上述事件中,拍照者称该哺乳母亲“在公共场所裸露性器官”,此观点是否成立?我们来看看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我国法律中并无“在公共场所裸露性器官”的文字表述,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中规定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事实上,所谓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是指以故意裸露、展示身体为手段,而达到自己的某些心理需求,或故意对他人造成心理伤害,并且只有“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违法。上述事件中,该母亲在孩子饥饿啼哭时对其进行哺乳,目的是为了哺乳,而没有“故意裸露身体”的主观故意,更谈不上“情节恶劣”,所以并不能认定哺乳母亲的行为有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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