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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效率抗辩分析

2016-06-08李思墨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协同效应反垄断竞争

◎李思墨



纵向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效率抗辩分析

◎李思墨

现代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公司想在短期内获得公司的扩大就想采取一些能使公司走“捷径”的方法,那就是公司并购。并购能使公司或者企业在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整合市场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而被大公司青睐。本文就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效率抗辩进行纵向分析,并阐述效率抗辩的内涵以及我国的反垄断审查应建立的效率抗辩制度。

纵观现代经济的发展,面对现如今严峻的外部环境,市场的竞争越发激烈,越发残酷。可能昨天还在正常运转的企业,今天就面临着破产。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生产发展下去,市场上有实力的优势现代企业都会选择并购这个比较快速的发展方式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于是并购越来越成为比较流行的企业发展模式,并购成为现代企业谋生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必需和必然的方式。但是,随着这样的流行的发展,中小企业的频繁并购并没有构成反垄断当局的注意和反对。

效率抗辩的内涵

效率抗辩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反垄断审查中,准许并购列举出具体证据以证明此次并购可能具有的效率。如果并购确实是能够得到利益并且因此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并购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那么这次有效的并购会得到许可。还有一个是效率抗辩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可以认为是反垄断当局赋予并购企业进行合理申诉的一个行为性救济措施,是相对来说比较民主的制度安排,对反垄断经济学理论或实践的完善而言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体现。

纵向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效应

效率是纵向并购中很重要的一个变量,纵向并购会因为效率的变化产生效率效应。首先,协同效应。对于纵向并购而言,通过并购可以使企业之间得到资源再配置,通过对企业的资源整合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就是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也就是说,两个或多个企业并购后,整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加,企业的生产力比过去有几倍的增加。在协同效应的作用下,会产生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管理协同效应、营运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等等。其次,降低交易费用。很多企业在并购的时候会选择一些跟自己企业的业务有很大关联性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大大降低巨大的市场交易费用。影响市场交易费用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发生的频率。这些因素都会造成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很多不确定性以及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据调查显示,企业在每年的交易中都会有很大一笔费用消耗在一些交易上,在一些无法或者最终没有达成的交易上用花销很大。在企业并购之后,会相对来说使这种情况得到好转,互相之间有合作的企业之间的并购是非常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的。最后,消除双重加价。企业之间的并购,不仅仅是是交易费用降低了,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双重加价。这一效应主要体现在上下游均是垄断的市场结构或者都具有较大市场势力下的纵向并购的效果。

纵向并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应

并购使得企业在行业内业务不断扩展,所覆盖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大,这样的企业发展势头,会使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产生反竞争的效应。首先,可能会出现市场封锁效应。由于企业并购,使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易变成了内部之间的转移关系,这样就会建立或强化别的企业进入市场的壁垒,这就是市场封锁效应。如一家企业本来可以通过纵向并购原材料供应商而获得超额收益,由于进入市场壁垒,使其从市场竞争中被排挤出去。纵向并购企业之所以能够将七同行排挤出去,一是因为纵向并购企业本身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且其控制了产品产业链中的相关环节甚至是整个环节,就会提高各个环节的产品价格,使得别的企业不能够很好的获得利益;二是因为纵向并购企业具有很多企业优势,比如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市场竞争力优势等,它可以很轻松地形成一种市场势力,使非一体化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很好的保全自己。其次,价格歧视。并购企业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会运用并购企业的优势进行价格歧视战略:如果企业并购后具有阻止或控制价格的能力,那么企业管理者会毫不犹豫的选择进行价格歧视。并购企业之所以会采取价格歧视的原因在于企业并购后形成的超强的规模,产业链条不断增加,甚至会出现控制整个产业链全部环节的情况,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逐渐增强,企业管理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价格歧视,导致同行或多个领域的多家企业不能很好的运转其公司的业务。

我国纵向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应建立效率抗辩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将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反垄断审查过程中允许企业进行抗辩的可能事由。法律规定虽然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但是至少使得反垄断执行机构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其实,无论在世界上的哪个国家,反垄断案件的审理都是及其复杂的,它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案件,在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务必顾忌双方的合法权益。

效率抗辩制度的建立就是要赋予并购双方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就是要并购双方在进行维权的时候有一些合法的措施指导,这样也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妥善并有效地处理效率抗辩,能够对反垄断法进行适当的调节。这样既有利于市场的顺利发展,又同时不会破坏市场的经济结构。

合理设置并不断完善效率抗辩制度,对于反垄断机构进一步正确辨认、衡量经营者和企业管理者在促进企业发展前进的过程中所采用的限制竞争的手段的合法性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于反垄断机构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有效和正确。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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