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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困境及对策探析

2016-06-06马德洁刘建璋

中国市场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发展农村

马德洁++刘建璋

[摘要]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城乡之间的差距依然很大,这种状况同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影响到农村整体基层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为此,文章通过对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1250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方针。十七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十八大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农村组织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小农经济现象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农村个体经济在抵御各种风险、学习农业新技术等方面的能力较低,无法形成农村规模经济,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的必然选择,而当前我国这一组织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

11认识不足,合作意识淡薄

对经济合作组织的认识不足,这是导致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滞后的首要因素。首先,小农经济思想在我国存在数千年,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难以从农民意识中迅速剔除,习惯性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而与集体合作相对立。其次,“一大二公”给农民留下深深地伤害,以为合作经济会走上人民公社的老路,对合作经济有害怕的心理。不仅农民本身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很多农村干部对此也缺乏认识,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会影响到原有组织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也就是“合作组织的发展缺乏领办人”[1]。所以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后缺乏很好的管理及有力的引导。这种农民和农村领导干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的不足严重地制约了组织的发展。

12制度安排缺失,管理欠规范

衡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性首先要看它是否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遵循的程度。按照经典合作社理论以及国外新一代合作社的实践,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安排至少应当包括入社自愿、民主管理、服务社员、利润返还等原则。[2]而就我国目前来看,大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是具有合作社原则某些因素,有的甚至是不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比如在管理方面,罗虚戴尔原则中的“一民一票”的原则很难真正地贯彻,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权大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普通民众作用不大。另外,组织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运行章程,产权制度混乱,职责迷糊,使得组织的民主氛围不浓厚,活力不足。当发生纠纷时,各自维护自己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健康运行。

13法律地位模糊

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我国只有在2007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其他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模糊,严重地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为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得不到明确的界定,组织注册单位五花八门,“身份”也让人们产生质疑,有的优惠政策得不到应有的落实,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社会信用度遭到严重的损害,迫使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去寻求政府或者其他有实力组织的保护,导致自身的独立性严重受影响。注册单位的混乱导致组织在遇到问题时,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发展的路径障碍重重。

14组织发展缓慢,缺乏政策支持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前半期发展最为迅速,可是90年代后期就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来看有很多不利因素造就了这种停滞的发展状态。首先,农民的合作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公社化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民众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认识模糊,使得民众“谈合色变”,而无法真心投入到合作经济组织中。其次,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单一。在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大多是进行技术交流,其他的服务功能少,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最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政策扶持和适宜的环境。由于法律地位模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时的注册单位都不能确定,有的甚至不具有法人地位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开展活动,很多优惠政策大多是一纸空文,很难落实到实践中。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问题的对策

21加强合作教育,全民要素合作

针对我国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问题首先要进行全方面的教育,加强合作社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这其中切勿使用行政手段推动。其次,在准备要开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对农民进行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其明晓组织的性质,增强合作意识。在已经开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对管理人员进行组织制度和管理经营的教育,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规范性。此外,要全民要素结合,调动农村全方面参与到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中,这包括农业生产的初始环节、中间环节和后期环节,也就是说农民要参与到组织运行的各要素中。

22制定具体政策,构建政府扶持框架

虽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中心的,但是政府要做好保障的功能,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和经济的支持。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组织,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因而扶持合作社是世界各国的通则。[3]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基础。中国农民为国家的发展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举措。政府在制度政策和采取扶持措施时要注意遵循民主原则、协商原则、制度原则和市场原则,一切以农民为中心,以民利为着重点,为民服务,造福于民。

23健全法律支撑体系,做好保障工作

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很少,不可避免地是农民参与组织有所顾虑,所以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大立法工作,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使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国家要制定适合全国的统一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治化、制度化,“提高公务员职业素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4]。此外,各地要在国家法律之下,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具体制度,尤其是具体的扶持策略,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农民经济组织切实可行的支持。

24改善内部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目增长加快,但是很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真正的发展缓慢,同时很多组织的内部管理混乱,“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在采购、销售、投资、分配积累、负债等方面,要建立十三项内控制度;根据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要设置十三本账、三个登记簿、五个报表”[5],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所以加强组织的内部管理,整顿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建立人员任用等配合制度势在必行。其实,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宏观上国家要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在税收和金融上给予优惠,探索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6]在微观上加强教育培训体系和技术支持,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精神和物质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石秀和,经庭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及制度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09(10)

[2]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才慧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15)

[4]曹俊杰,高峰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2(9)

[5]肖建华财政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与政策体系[J].宏观经济管理,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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