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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标准

2016-06-06黄乔乔

2016年17期
关键词:英美法关系人民事

黄乔乔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证明标准

黄乔乔

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这一程序的证明标准,现阶段我国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与刑诉中有罪认定的标准一致,易混淆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界定,不利于对缺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适用二元化的证明标准更为合适,申请人的证明标准程度应当采用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而利害关系人应确立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申请人的证明标准高于利害关系人。

特别没收;证明标准;对物诉讼

一、引言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不少新的程序,其中一大亮点是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死亡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物,克服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无法进行缺席审判造成的诉讼障碍,对于有力地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流失,弥补立法空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此特别程序在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我国相关立法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导致用意良好的制度设计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为此,本文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对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其中不足之处,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相关法条的规定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我国立法在新刑诉法的第280条至第283条,作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当中证明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具体而言,第282条中 “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表述,即是证明标准的阐释,用语宽泛,在实践中会引发不少的争议。如何理解“查证”的内涵,程序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还是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在这一条款中找不到答案。

再看其他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则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如第516条中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表述与刑诉法第195条的有罪认定标准完全一致,仔细考虑似乎有些不妥。一方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相反正因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对象的逃匿或死亡,造成定罪困难,因此才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计的必要。如此来看,直接采用有罪认定的标准并不合适。另一方面,没收程序是一种对物诉讼,针对的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有罪认定标准适用于对人诉讼,用在对物的诉讼中有欠考虑。

综上,我们应当重新考虑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它本身也具有刑事诉讼的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同时还是一种对物诉讼,不能直接采用有罪认定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我国特别没收程序的特征

在国外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应根据哪些标准判断一个程序是否具备刑事特征,主要看该程序的目的是否包括惩罚性、威慑性等方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为此规定了一系列判断要素,包括:第一,适用该程序,是否必然会导致适用对象能力的限制或丧失;第二,制裁措施是否自古以来就被视为刑罚;第三,法院是否需要审查被告的主观状态为明知;第四,程序制裁的执行,是否符合报应性与威慑性的刑罚目的;第五,程序制裁针对的行为是否为犯罪等等。欧洲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判断程序是否具备刑事特征的问题时,倾向于借鉴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1979年Engel v.Netherlands一案中考虑的标准,如:第一,国内立法对该程序性质的界定;第二,程序制裁针对的该非法行为的性质;第三,程序制裁最终结果的严重性。

依照程序的性质特点,结合各国可参考的标准,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刑事特征,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首先,该程序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在特殊境况下也能实现对犯罪活动涉案财产的没收,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的国家刑罚权所具备的特点。而且,程序涉及的行为属于犯罪,并不是一般违法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管辖属于刑事领域。最后,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控辩双方的不平等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所体现,程序由检察机关启动,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追诉职能的体现,实际上在程序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它同时还是一种对物诉讼,程序所指向的对象是物,这一特征与英美法系的民事没收程序具有共同之处。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

不同于我国,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之情形的违法所得,法院可通过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没收,并且通常只适用于对轻罪的处理,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这种较特殊的情形中不适用缺席审判。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在相关方面的制度建构却能给予我们启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是死亡时的情况中,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民事没收或民事追缴的途径来实现的。以典型的英国为例: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规定有两种对犯罪所得没收的类别,分别是刑事没收制度和民事没收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潜逃的情况下,对犯罪所得的追缴可适用刑事没收的规定,但如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死亡导致连刑事诉讼程序都无法启动,则适用民事没收的规定。该法的刑事没收部分第6条(7)款(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第92条第(9)款(适用于苏格兰),156条第(7)款(适用于北爱尔兰)均规定,法院应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进行判断被告的犯罪方式以及行为的性质。并且,在民事没收部分第241条第(3)款规定:法官应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判断(a)该行为是否为非法行为,或者(b)有无在非法行为中使用现金的意图。另外,从第46,91,239,244等条文的内容来看,犯罪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与其国民事诉讼也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在犯罪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无论是刑事没收还是民事没收的途径,英国立法均采用民事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可以说英美法系国家对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主要是通过民事没收或民事追缴的方式来实现的,结合我国程序本身进行判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际上与英美法系的民事没收中的特殊情形极为相似。

由此得到启发,即一程序的证明标准与该程序的本身性质是可以分离的。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民事、刑事与行政这三大诉讼程序存在性质差异,采用的证明标准也应不同,其中刑事诉讼的最为严格。但是可以看到英美法系进行了灵活处理,一方面肯定没收程序的刑事性质,另一方面在程序中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考虑采用民事证明标准,而不是刑事有罪认定的严格标准,同时,民事的证明标准也满足了对物诉讼的要求。具体到证明标准的设计中,鉴于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二者存在力量悬殊,则证明标准的要求可有所区别。

五、特别没收程序的二元化证明标准

作为申请人的检察机关,不需要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程度,但基于其天生优势地位,可考虑采用高于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明标准,以明显优势作为证明标准比较合适。

利害关系人参与到特别没收程序中,是出于自身对部分或全部拟没收财产具有的联系,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向法院提出异议。而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天生优势地位,利害关系人处于弱势地位,不应对其设定比检察机关还高的证明标准,以一般优势证据作为证明标准较合适。而且,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庭审阶段申请参与进来,一般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更能照顾到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中的地位与处境,因此设置较低证明标准是合适的。

六、结束语

伴随整个世界范围内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贪污腐败犯罪的日益猖獗,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应实践,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我国目前对某些重大犯罪类型的犯罪所得追缴不力的现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新事物,其程序设计仍需完善。本文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分析不足,并结合域外的经验借鉴提出建议。学界对这一程序的各种讨论和研究仍然在展开,热烈而繁荣的讨论是好的势头,因为一个新的制度或程序只有在受到研究和关注中才会渐臻完善。(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1]初殿清: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性质与案件范围[J].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8期。

[2]邵劭:特别没收程序的理论和适用问题探析[J].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3]万毅: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J].载《法学》,2012年第4期。

[4]熊秋红:从特别没收程序的性质看制度完善[J].载《法学》,2013年第9期。

[5]廖先志:英国没收制度与没收范围简介——兼与我国法比较[J].检察新论,2009年第5期。

黄乔乔(1992-),女,黎族,海南三亚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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