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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以重庆部分区县的探索与实践为例

2016-06-05崔海龙

政法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矛盾法治机制

崔海龙

(重庆警察学院 治安系, 重庆 401331)

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以重庆部分区县的探索与实践为例

崔海龙

(重庆警察学院 治安系, 重庆 40133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中共重庆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决议》强调“要稳步推进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从社会治理理论出发,探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课题组以重庆市为研究对象,在实地走访该市部分区县的基础上,对当地党政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进行总结,并以“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理论框架”审视重庆市部分区县社会矛盾化解的具体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体多元、各方协作”等措施。

社会治理;矛盾化解;重庆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趋势的推动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来相对稳定、单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经过一系列的分化、组合之后,社会矛盾呈现出范围广泛、对抗增强、扩散迅速等特点。对于不断上升的社会矛盾,如何从源头上进行化解?课题组以中国飞速发展的缩影——重庆市为研究对象,实地走访重庆市部分区县,收集该市基层党政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实践方面的一手素材,并以社会治理理论为指导,运用“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理论框架”审视该市基层党政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的具体做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课题组也期冀以重庆市为个案,能够对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省级层面的探索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社会治理理论概述

“治理”(Governance)来源于古典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的“掌舵”一词,原意是指控制、引导和操纵的行动或方式。国外研究社会治理主要缘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推崇的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政策相继失灵这一背景。由此,西方社会开始强调政府改革、私有化、下放权力、向社会授权等主张,探寻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在这一时期西方理论界纷纷尝试用“治理”概念来区别传统的政府行为。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使之与“统治”的概念区分开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方治理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特别是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领域,治理理论成为探讨的热点,以治理为研究对象的著述大量涌现,并在实务部门引起回应。比如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发表了《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198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中首次使用 了“治理危机”,1992年世界银行年度报告的标题是“治理与发展”,1996年经济合作与开发署年度报告题目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管理的发展和治理的分工”,联合国有关机构还成立了一个“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创办了一份名为《全球治理》的杂志。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理念:

第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在社会管理中一直承担重要甚至主导角色的政府,也包括作为政府重要补充力量的市场、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各类公民组织等。

第二,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各方协作性。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从单方强制走向自愿平等的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仅是对其他治理主体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调动其他治理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社会建设和治理活动良性发展的目的,共同促进社会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其三,社会治理活动的制度化。制度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能够给人民的活动带来某种秩序,让人们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够彼此更好地合作。在西方的社会治理活动中,制度是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软件”,在各种治理活动中必须用法律、制度来约束各方的行为,明确彼此的责任,保障社会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主体多元化、协作性、制度化等理念指导下,西方国家社会治理活动积极通过公共管理改革,推动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构建了有序参与的制度,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西方国家社会治理活动对我国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一,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政府应摒弃过去那种大包大揽式的“全能政府”的理念,通过各种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种力量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第二,形成协作式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实现协作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建立参与主体对等沟通模式,增进矛盾化解主体之间的信任,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确立制度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各级党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让法治思维贯穿到整个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确立制度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1]

二、重庆市部分区县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重庆市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重庆市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辖38个区县(自治县),户籍人口3371万人,常住人口3017万人、少数民族人口200万人,城镇化率60.9%。作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直辖市,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征较为突出,社会矛盾此起彼伏。以2015年为例,全市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就达48.74万余件,重点矛盾2031件,主要有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物管纠纷、邻里纠纷、涉群体性纠纷。[2]这些矛盾呈现出以下特点:

1.矛盾主体多元化。当前,矛盾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首先,矛盾主体涉及面广,人员成分越来越复杂,除了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被拆迁户、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外,近年来部分教师、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者、出租车司机等也成为矛盾纠纷冲突的主体;其次,部分主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容易产生共鸣,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处置不甚,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矛盾内容利益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加剧,社会利益分配逐渐演变为各种力量的博弈。以酉阳县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0年8月正式成立以来至2013年5月,成功调处历史积案78件,化解医患纠纷45件,学生伤害事故36件,交通事故112件,劳动争议劳务纠纷89件,处置全县突发重特大矛盾纠纷65起,城市扩建重点工程经济纠纷34件,防止群体性械斗56起,防止矛盾激化民转刑24起。对这些矛盾纠纷进行统计梳理后可知,64.1%都是利益问题所致。

3.矛盾解决复杂化。社会矛盾解决复杂化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同的社会矛盾事件,其反映的问题和参与的群体往往差异很大;二是渐进性社会矛盾和突发性社会矛盾共存,甚至部分社会矛盾爆发时表现突然、扩展迅速、预防措施难以奏效,但其也有孕育、滋生、发展、爆发的过程;三是偶发性与联动性共存。小部分群体发动的群体性事件,可能煽动其他群体人员参与进来。而一件偶发的社会矛盾事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出现“交叉感染”,引发多起社会矛盾事件,如万州区2004年的“10.18”事件;四是矛盾诉求合理性与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共存。大部分社会矛盾所反映的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也是应当并且可以解决的,但当事人要求解决矛盾的行为方式过于激烈,从上访演变为闹访,从闹访演变为闹事,甚至出现严重违法犯罪的现象。

(二)重庆市部分区县化解社会矛盾的探索与经验

由于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于一体,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均不一致,因此,该市各区县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要求,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社会矛盾发生、发展的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1.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方面。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的利益表达主体,通过一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利益表达客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主张利益,并以一定的方式努力实现其既有目的的一种政治参与行为。利益表达机制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保障。[3]

(1)探索。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重视制度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调整各利益表达主体制度性地进行利益表达行为,对非制度性的利益表达行为进行引导、控制,使其进入合法的表达渠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推动社会利益表达方式的有序整合。合川区在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方面,创新载体,组织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干部与群众直接面对面交流,干部下访群众成制度化、常态化,并且还通过搭建“网络问政”、“网上信访”平台,问政、问计、问需于民。九龙坡区陶家镇创新“五化”工作法,化人治为法治、化上访为下访,全镇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得到有效畅通,由各种纠纷所导致的社会矛盾较过去大幅下降。

(2)经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充分发挥现行体制中人大代表、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功能,使之成为相关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主渠道;二是要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建设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该种组织向上表达、传递民意,向下解释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三是要进一步推动大众传媒体制改革,使新闻传播成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表达利益和要求的重要渠道;四是要搭建更多合法、正当、富有建设性的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创新利益表达渠道。

2.预警机制建设方面“化解矛盾,预防为主”。在当前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把矛盾防患于未然,重视对预警机制的建设,是社会成本最小、社会收益最大的事情。

(1)探索。2015年重庆市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级专家库,该专家库的建立,对于社会稳定风险预警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并且,该市还成立了政府下属的公共突发事件研判和处置协调组,进一步加强公安、信访、劳动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拓展信息覆盖面,研判发生大型社会安全危机事件的几率。开县五通乡以村居为重点,单位为依托,联合派出所,每月一次对辖区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及时收集不稳定因素,加强预警机制建设,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通过疏导、化解工作,使大部分社会矛盾平息在了萌芽阶段。

(2)经验。各级党政部门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建设上,应加强社会矛盾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情报信息的收集机制,组建情报机构,形成纵横相连的情报信息收集网络。各级党政部门在健全完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时,要重视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信息网络收集系统要覆盖到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情报信息收集的内容在覆盖全面的基础上,要重点突出,紧紧围绕征地拆迁、农村土地纠纷、基本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不安定因素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二是健全完善情报信息报送机制。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分门别类、归口管理,对重大社会矛盾要及时汇报,对一般社会矛盾要编辑维稳专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为上级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健全、完善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善于发现规律性、苗头性的问题,强化社会安全危机预警防范,积极推动落实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推动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健全完善情报信息预警通报机制,创建情报信息综合运用平台,打破部门藩篱,努力实现信息跨部门共用、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情报信息的效用。

3.调解机制建设方面

(1)探索。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结合实际,立足社区,总结多年工作经验,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难度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摸索创新出一套以“主体调解模式+派生调解模式+保障机制”为模式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南岸区涂山镇友于里社区自2014年以来构建了三级矛盾纠纷调解责任体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江北区自2013年以来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努力将社会矛盾调处关口前移,并组织信访、司法等部门牵头,在街镇摸索建立了“12345”巡回调解机制。璧山区公安局采用“2+N”模式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员驻派出所调解工作机制,“2”代表辖区派出所和司法所,“N”代表璧山区所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自2015 年底“2+N”模式运行以来,仅璧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就成功调解非警务类纠纷521 起,成功为1000 余名当事人排忧解难。

(2)经验。一是在全面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汲取“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为特征的“枫桥经验”的精髓,广泛吸纳有法律知识、善于调解并乐于调解的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信访、综治部门协作参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性循环,有效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努力推进三大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调解诉讼对接、裁决审理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既能在各自领域和环节中发挥作用,又能够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4.应急机制建设方面

(1)探索。重庆市于2012年7月正式实施《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在该条例实施后,制定了有关预案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该市还构建了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体制、四级工作网络,并首创全国应急预案评估体系。通过应急机制的建设,该市应急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使得2012年“万盛4.10群众聚集事件”等重特大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应对。

(2)经验。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预案的启动条件、程序、事件处置指挥权限、人员职责等。一旦发生社会矛盾突发事件,迅速判明事件性质、社会影响,根据突发事件所处阶段,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千方百计疏导群众的对立情绪,把握时机、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危害;二是要建立整体联动机制。由于对社会矛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非由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其往往要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配合,因此要建立跨部门的整体联动机制,各部门应在统一指挥协调下,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对社会矛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三是要把应急处置寓以常态管理中。从突发事件处置实践看,尽管大多数突发事件的爆发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但不难发现,很多突发事件的导火索与日常管理的诸多弊端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在日常管理中,要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理顺关系、化解矛盾,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5.监督机制建设方面

(1)探索。重庆市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入手,通过网络、广播等第三方媒体运作《阳光重庆》平台,使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有效结合、优势互补,形成了“下联群众、上通领导、横贯部门”的工作新机制,推动了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南岸区则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上引入第三方调查评价机制,让群众评判平安南岸建设的成效。

(2)经验。各级党政机关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一是要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个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职能、职责,相关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二是要加强全程监控,能够根据社会矛盾的性质、特点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三是要形成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发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引领、导向作用。绩效指标的确立应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可操作性,实现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四是完善事后调查分析制度。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尤其是对由于社会矛盾导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积极做好事后调查分析,剖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以此为鉴、举一反三;五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进行对接,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力。这有利于相关主体责任意识的提高,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进而提高党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重庆市部分区县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各区县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但部分地区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多源于维稳需求以及上级部门的考核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不能从整体效应上进行通盘考量,多以个案形式进行矛盾化解,缺乏制度保障,无法充分发挥政策的纠偏作用、制度的导向作用。实践中,重庆市部分区县化解社会矛盾仍存在如下问题:

1.对社会矛盾及其化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部分领导对社会矛盾及其化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课题组明确指出当地存在某种具体社会矛盾时,部分领导先是极力否认矛盾的存在,在课题组再三表明调研只用于课题研究,且承诺保密的情况下,他们才承认该矛盾的存在。正是由于部分领导认识上的错误,才导致化解矛盾行动上的偏差。实践中,由于社会稳定关系着地方官员的前程与政绩,部分官员将社会稳定(如有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有无上访情况等)作为考核下级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以致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手段阻止群众上访、静坐,以消除矛盾,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且有可能使社会矛盾陷入恶性循环。

2.社会矛盾化解主体过于单一。虽然各区县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第三方力量加入到社会矛盾的化解过程之中,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对于第三方的引入,均是在依托政府作为社会矛盾主要调解力量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阶段,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政府由“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各级政府在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要学会利用和培育社会力量,突出政府的主导职责,淡化政府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3.舆论引导能力不足。现代社会中,由于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特有的社会功能和放大效应,在社会矛盾事件出现时,各级领导都能高度重视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但由于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政治原因,在具体面对媒体与社会矛盾问题时,部分地方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刻意隐瞒社会矛盾的真相。隐瞒事件真相的原因并非是隐瞒者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不了解,也并非都是恶意,而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二是在面对各种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时,不能实事求是地传播社会矛盾事件信息,导致各种媒体报道口径不一致。

三、社会治理视角下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矛盾化解理论框架

课题组以社会治理理论为指导,以重庆市部分区县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探索为实践土壤,并对其进行总结、反思,尝试性地构建了社会治理理论视角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理论框架。

图1 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理论框架

对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理论框架的解读:在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构建。事前阶段包括相关主体的利益表达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关部门的预警机制建设。事中阶段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化解,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特别是在有大规模人群聚集及对抗活动的情况下社会矛盾事件的应对。事后阶段主要是指社会矛盾发生后的恢复。在这三个阶段中,都要强调舆论的引导以及广泛的监督。

对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仅要注重社会矛盾事件发生后的事中应急、事后恢复,更要强调事前预防,树立“预防重于处置”的理念。实践中,部分地方能够高度重视社会矛盾事件的应急处置,在社会矛盾事件产生一定影响后,能够调动各种资源和力量来进行事件的应对,但这种只强调社会矛盾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其弊端显而易见,即处置成本过大、不良的社会影响已经造成,所以必须要对此引以为鉴。在社会矛盾事件的处置上,要重心前移,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

为了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应该加强对社会矛盾事件的事前预防,采取多种措施与手段构建起多样化的利益表达及预警机制,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与进一步升级。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健全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机制,完善基层自治组织的形式、功能和作用。这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理顺基层自治组织和相关政府组织、政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要创新基层组织管理基层,完善基层事务的民主决策和公共服务机制。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强化基层组织的政务公开,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建立起对基层组织的信任,才能与利益相关的各方主体实行有效的理性沟通,在有效沟通和社会信任的整体环境和良好氛围中,矛盾才不易产生,即使产生,也能理性沟通调解,不会造成矛盾激化的倾向;其次,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使基层社会具备社会矛盾的自我调解、化解能力。这可以通过创新城乡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社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式得以实现。总之,通过以上方式共同入手、多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另外,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社会矛盾化解的各个阶段、各个层面,都应当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强调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的各个环节,并同时注意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等)的协作。

(二)社会治理视角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数据显示,2015年重庆市群众安全感指数为93.54%,较2014年上升0.31%。全市共排查出重点矛盾2210件,化解2069件,化解率达93.62%。全市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案件4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6.43%。[4]这些都反映出重庆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实效,但为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改革创新在省级层面的探索进行有益的尝试,课题组以“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理论框架”重新审视重庆市部分区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践,建议在坚持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好的做法(如前所述)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继续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的鲜明特征,适于用来调节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在化解社会冲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时,应当把握以下方面:一是要让法治思维成为惯性的思维方式,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不应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背法治思维的做法;二是要讲规则、程序,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以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四是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要纵览全局、协调各方,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5]只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把社会纠纷和冲突的解决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才能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2.进一步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虽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承担主导作用,但政府绝不应是唯一的矛盾化解主体。无论是现代社会的治国理念,还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需要都强调社会矛盾化解力量的多元化。政府与其他主体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良性互动,既是一种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社会矛盾的化解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等;二是多元主体间应以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在各自领域内,相互配合、彼此协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也就是说,社会矛盾化解主体多元化的目的就是建构以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良性互动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的反应敏捷、源头化解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让社会实现自我管理,把“治理”还给社会。[6]

3.重视舆论引导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此,必须注重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健全舆情收集和研判制度,提高舆论引导的前瞻性;二是要以“接地气”的方式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三是要增强舆论引导的时效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加大正面引导力度;四是要增强舆论引导的长效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六是要高度重视新兴媒体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特别要强调的是,舆论引导应贯穿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的各个环节。

3.跟进矛盾化解的善后工作,从根源上消除矛盾

当前在社会矛盾化解实践工作中,矛盾的善后处理比较薄弱,往往是矛盾一旦平息,调解活动和应急处置就宣告结束,随之举行“表彰”、“庆功”等活动,而对引发此类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查找,总结经验教训。在矛盾化解的善后工作方面,应该对“矛盾”举一反三,认真反思同样问题是否存在,这样才能在根本上防止同样类型的矛盾和事件再次发生。为此,必须在矛盾化解的善后方面,建立一系列制度、措施,对引发矛盾的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更好地防御和调节社会矛盾。

[1]崔海龙. 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基于社会治理理论[J] .广西警专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

[2]张珺. 回眸2015:创新社会治理 筑牢平安之盾[EB/OL].http://cq.cqnews.net/html/2015-12/23/content_36047155.htm,2015-12-23.

[3]倪义福. 公安机关主导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J] .公安研究,2011(11).

[4]吴晓锋. 重庆平安建设创新工作体制机制 提升满意度[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01/29/content_6470149.htm?node=20908, 2016-01-29.

[5]李雅云.善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1).

[6]王名,等.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林 衍

A Study on the Resolving Mechanism of SocialContradiction from a Social Governance Perspective-Examples from Chongqing

Cui Hai-Long

(Dept. of Public Order,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 Chongqing 401331, China)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improve social governance means, vitalize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novate the resolving mechanism system of social contradiction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above issue, the research group analyzed the specific methods in several counties of Chongqing.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is formed and some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which include such principles as the rule of law in thinking and action, diverse subjects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all parties.

social governance; resolving conflicts; Chongqing.

2016-07-21

2015年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KJ1501501);2015年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SKG210)

崔海龙(1976-),男,重庆人,重庆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从事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危机治理方面的研究教学。

D631.4

A

1009-3745(2016)05-0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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