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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该由支付能力决定吗?

2016-06-02刘洪波

新民周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手术费佳丽受害人

刘洪波

杭州媒体报道,一个女孩当活靶为其姐姐筹手术费。这名叫吉佳丽的女孩,出现在武林广场,摆下一个游戏,自当人肉活靶,10元一次,声称筹集白血病骨髓移植的手术资金。经证实,吉佳丽的姐姐吉佳艳确实面临移植缺少费用。吉佳丽设下“人肉靶子”两小时无人问津,被带到派出所后,她说,“我也很后悔,不应该用这种过激的方式”,并接受了民警的教育。

至于吉佳艳患病的情况,则在去年就曾引起关注,她父亲车祸去世,她患病后为不拖累家里,留下书信离家出走,母亲在昆明、成都等地街头摆地状寻女,还曾脱了上衣身背荆条,为自己不能为女儿治病“负荆请罪”,事经媒体报道,吉佳艳回到了母亲身边,现在她与弟弟配型成功,正等待手术。

按照网络上流行的话说,媒体大概只能帮到这里了。吉佳丽没能筹到钱,吉佳艳仍在等待她弟弟的骨髓来救命,手术仍不能进行。但事情已经不重要了,确有其事,不是骗人,大家就散了开去。

有些事情是无可奈何的,很多疾病在夺人生命,花再多的钱也无济于事,于是治疗就只是一种人道表示,或者说,是体现人类精神的一种象征性行为。有些疾病是可以治愈,甚至笃定可以治愈的,那么支付能力就成为生命的决定性因素,吉佳艳现在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支付能力的困局。生命平等,道理是这样讲的,但落实下来,人们的支付治疗费用的能力,或者支配医疗资源的能力并不相同,结果就不一样了。

类似的情况,现在可能还包括“达成谅解”的能力。我们已经在不少案件中看到,一个犯下罪行的人,因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定罪量刑上就可以从轻考虑。如果受害人已经死去,那么他的家人可以来进行决定是否谅解的活动。怎样才能谅解呢,理论上,当然是要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但现实地说,用一定数额的钱来表示请求谅解的诚意,是必须的。

著名的陕西“撞人补刀”案件,受害人家属不同意谅解,舆论上对此颇有微词,觉得不合乎理性。按照“理性”,受害者已死,人死不能复生,如果谅解,家人可以得到一笔钱,凶手不判死刑,两下都有好处;而不同意谅解,则凶手要伏法,受害者“人财两空”。现在,人们就是这样来体现“理性”的。实现谅解的能力,其实也就是支付能力。这不是直接的以财买刑,但确实使人看到罪犯因经济能力而产生了差异。人们经常嘲笑“灾难出英雄”的现象,指责“坏事变好事”的逻辑,犯罪后谅解则“双赢”,还不至于是“灾难出英雄”,但不也同样是“坏事变好事”,人们却又很乐观其成。

在这种非常乐于看到“付费谅解”的理性后面,有着人们都承认和接受支付能力之作用的背景,甚至“钱应该在任何时候都起到作用”的意识。因此,如果有谁不同意“谅解”,使钱起不到作用,那就是对这种社会意识的冒犯,持有这种意识的人就会被视为“不理性”。

回头来看前面那个妹妹街头自当活靶为姐姐筹手术费的事情。在那个事情中,派出所也好,观看者也好,很关心事情的真伪,要进行查证。但真伪有什么意思呢,如果是假的,人们会抨击欺骗公众感情;但如果是真的,也仅仅是让人们有着一种自己没有受骗的感觉罢了,并不是说如果情况属实,手术费就有什么办法。换言之,人们对一个人因手术费缺乏而无法治疗,是不以为意的,潜意识中或者“理性”之中,认为这种情况是正常的。

以权力去分配资源,人人尽知其非;但“金钱面前一律平等”,就可以成为新的信念吗?社会真的就该是这样子吗?就算“先进国家”都是这样子,我们难道就一定要奔着这样子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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