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元宝石寄丢圆通“只赔300块” 法院:应全额赔
2016-05-31毛占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1期
8000元宝石寄丢圆通“只赔300块” 法院:应全额赔

今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写到,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未保价快件丢失,到底该怎么赔?
王女士快递的宝石丢了,圆通只肯赔300元;王先生快递的苹果手机丢了,EMS只肯赔60元钱。两家公司的说法一致:没保价,按快递单上的条款,只能赔这么多。
但法院不这么认为。沈阳、许昌两地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按物品价格全额赔付。两地法院理由一致:上述格式条款,被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对发件人的说明、提示义务,因此格式条款无效。
法学专家认为,这两个终审判决具有判例意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很大。同时,有学者认为,各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不一,且是单方规定,本身就违背了合同法,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
俩快递终审判决有判例意义
记者从多家法院了解到,因快递物品丢失引发的索赔纠纷案,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此前,相当一部分法院以物品没保价为由,只按照快递单上的快递公司单方作出的最高赔偿额条款认定赔偿数额,而判赔数额往往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前文所述的河南、辽宁两地法院分别作出的终审判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很大,具有判例意义,可以成为国内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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