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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上市前景的法律分析

2016-05-30陈同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

陈同济

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为对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的调整,其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改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若《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将解决此前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最大障碍,即民办教育机构的非企业法人性质及非营利性,未来的一两年内教育企业上市的步伐会大大加快,教育企业或可直接登录A股或者新三板。

一、民办教育机构目前上市现状

就目前而言,虽然A股上市公司有近数十家涉足教育行业,但以教育行业作为主营业务的目前仅有新南洋和全通教育,且全通教育最初是以家校互动信息服务作为主业登陆A股,近来才寻求在线教育的转型。而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教育类公司相对较多,包括华图教育、华博教育、北教传媒、朗顿教育等。虽然在我国多层次的各个资本市场均出现了教育行业企业的身影,但总体而言,能够顺利登陆境内资本市场的民办教育机构依然稀少,尤其是A股市场。

1.A股曲折上市之路

2013年12月,昂立教育欲借壳新南洋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通过,主要理由昂立教育旗下拥有的数家民办非企业法人教育培训机构。昂立教育针对前述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工作,将注册于上海地区内的2家公司制形式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承继原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培训业务,将注册于上海地区外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并最终于2014年6月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无条件通过,成为A股市场上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第一股。

2015年4月9日,*ST新都发布重组公告,将其营利性较差的酒店资产予以置出,并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华图教育100%的股权。该案作为新三板首例借壳A股市场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遗憾的是,*ST新都于2015年6月15日公告终止前述重组方案。

2.登陆新三版热潮

在《修正案(草案)》通过以消除民办教育企业进入A股的障碍前,民办教育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的方式完成与境内资本市场的对接,并为未来A股上市做好准备。自2014年7月华图教育成功挂牌新三板后,教育圈迎来一波新三板小高潮。与A股相比,在新三板挂牌对企业的财务要求相对较低,且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并不必然成为其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二、民办教育机构之上市展望

据相关新闻报道,自2013年底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时起,2014年国内教育培训行业发生了至少92起投资/并购事件,2015年上半年教育行业共发生了87起融资事件。正是基于对国家允许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政策的强烈预期,从而使得教育行业的投融资异常火爆。A股上市之路一旦打开,海外上市的教育培训企业或将回归,也势必会带动一批国内教育培训行业在A股的上市潮。《修正案(草案)》及后续政策制定如何突破目前存在的上市法律障碍铺平民办教育机构上市之路值得分析和展望。

首先,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及管理部门,前述《修正案(草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改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该规定的修改明确教育企业将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后,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系统等,教育机构将自负盈亏。政府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或学校将实施开放管理。

其次,关于合理回报的问题,据即将定稿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内容来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再次,关于业务资质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仅仅针对民办学校要求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而对于民办的其他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则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已出现较多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而未持有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如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华图教育,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中有存在网络培训、语言培训、财经类培训的教育培训类业务,并无相应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前述《修正案(草案)》的要点之一是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可明确民办学校的定义和范围来确定哪些类型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民办学校需要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他不属于民办学校的民办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许可或资质待相关政策的制定后确定。

最后,学前教育A股上市依旧存在很大障碍。上海虽然率先出台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规定,但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在昂立教育借壳上市的业务整改中,其剥离了所有的幼儿园业务,这与上海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地方性规定不无关系。虽然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全国性规定尚不明确,但考虑到国家普及和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任务,我们可以预见其监管必然不會放松,学前教育也不会过度产业化,学前教育领域的A股上市相对而言更加困难。

随着民办教育的兴起及教育的产业化,教育产业的上市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由于中国的教育行业在传统上被定义为非营利性事业,教育产业A股上市之路曾长期受阻,虽然《修订案》尚未正式出台,目前对于经营性培训机构仍然只有概念性规定,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规及政策的明确化、具体化将是大势所趋,未来教育产业A路上市之路也将更加明朗,昂立教育将不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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