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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学思考

2016-05-30周玲琴沈燕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恐怖主义刑法

周玲琴 沈燕潞

摘 要: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各国以及我国学者都有不同的理论界定。随着恐怖活动的加剧,我国更加重视有关恐怖主义的立法,出台或修改了相关法律。但法律中的一些问题以及与相关刑事法不相衔接的部分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特别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和保障人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我们需要意识到并竭力使二者兼顾。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刑法

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的形势愈发严峻,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愈发残忍,时刻威胁着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安全。尤其是近期肆虐中东地区的ISIS宗教极端组织更以惨不忍睹的犯罪方式让我们意识到恐怖主义的巨大危害性。在中国,小范围内的恐怖活动不时出现,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我国的正常社会秩序。因此,如何从刑法的角度来震慑犯罪、遏制犯罪是需要我们思考和作出相关界定的。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界定

1.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外理论界定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不同国家、不同机构、不同学者有着各为不同的界定。这给我们理解研究恐怖主义犯罪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困扰,还会引起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對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为:所有涉及(a)危害人身安全的违反美国或任何国家刑法的行为;(b)显然意图要(i)强暴或胁迫平民群众,(ii)强暴或胁迫影响政府政策,(iii)藉由大规模破坏、暗杀或绑架以影响政府行为;(c)主要发生在美国司法管辖权境内的行为。①美国国防部的定义是: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意在威胁、胁迫政府或者社会而对个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通常是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目的的行为。②美国学者Jonathan R.White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国家中的某些特殊政治和社会势力指使恐怖主义分子个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应受惩罚的刑事暴力行为。”③由于英美政治利益的一致性,英国在反恐立法上也和美国有着时间和内容的一致性。2000年英国通过《反恐怖主义法》,从多个层次和角度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界定:一是从行为种类上明确实施或威胁实施第二款所列举的行为,包括:①涉及对他人实施的严重暴力行为;②涉及对他人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行为;③危及他人的生命的行为;④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⑤严重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的行为。二是从犯罪目的上明确为影响政府或胁迫公众;三是在犯罪动机上认为是为了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信仰。④俄罗斯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作出了规定。将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实施爆炸、纵火或者是其他具有造成他人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危险或者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或者影响政权机关通过决定以及为达成此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行为。”⑤除了各国国内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之外,国际社会组织较早就对其做出了相关解释,这体现在1937年由国际联盟制定的《防治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2项把恐怖主义定义为:恐怖主义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和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⑥可见随着恐怖活动的加剧,各国和国际社会都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视,各国的恐怖主义立法也在随之完善。从以上定义的分析和相关文献的记载来看,各国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也在不断丰富,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

2.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内理论界定

我国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而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性手段残害无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⑦还有学者把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形式制造社会恐怖,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⑧也有学者从更加具体的角度来描述恐怖主义犯罪,例如高铭暄教授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政治性犯罪动机或社会动机、宗教动机,使用暴力或暴力性、破坏性手段,残害无辜平民,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将其规定为犯罪的行为。”⑨对于概念界定的越详细、越周严,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就越清晰简单。相比国外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我国学者的思路还很局限,只是泛泛而论。而我国学者们在犯罪手段、侵害法益方面虽不够具体,可基本上有一致的意见,但在犯罪目的、适用法律方面还是有分歧。恐怖主义犯罪政治性强,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人们由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必然会有不同的价值认定,常见的说法是:“一个人的恐怖主义者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而官方的认定更加容易受到某种政治利益的冲动,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需要更好的概括和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特征,避免恐怖主义犯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混淆。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目的的政治性。恐怖分子诉诸暴力或进行破坏活动其目的只是将这些暴力或破坏活动作为一种强制或说服的宣扬方式,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影响社会大众或政府,为实现自己的最终目的服务。⑩这也是恐怖主义犯罪和其他相关犯罪最显著的特点。活跃在我国的恐怖组织无不以分裂中国,宣扬独立作为他们斗争的目标。

(2)手段的暴力性。恐怖主义者的暴力犯罪往往经过长时间的策划,精心选择目标,规划逃窜路线,不计犯罪后果。对他们而言,手段不暴力或者暴力不足难以引起轰动和关注。而一般的暴力犯罪只是为达到某个目的而为相关的暴力行为,没有如此缜密的规划行动。

(3)组织的持续性。恐怖分子通常难以通过一次暴力行动就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所以恐怖组织就长时间存在,伺机而为。恐怖组织有一定的财产支撑,各恐怖分子也有相应的分工,恐怖组织的存在就是他们给社会和人们造成巨大恐怖的原因。我们生活中也会出现有一定政治目的的罪犯,他们手段暴力,但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所谓“主义”,需要具备一种精神追求,一种信念,一种忠诚。例如7?5杭州公交车纵火案、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等,他们不隶属任何组织,他们的政治目的也没有上升到“主义”的高度,而只是与自身利益相关,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他们的犯罪只是偶发性的存在,其社会恐怖性也不及恐怖主义犯罪。

二、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概况

纵观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规定,既有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又有被认可的国际条约,全国人大也在制定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这样能使恐怖主义立法内容上不断丰富,条文间更加衔接,逐步走向成熟,与国际接轨,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需要。

从严格意义上说,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是块空白。?1997年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下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并罪方式,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明确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条文。该章中其他相关罪名也可以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些构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基本框架。为了适应恐怖活动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刑法修正案(三)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一方面,增设新的罪名。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另一方面,修改罪名和罪刑。例如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罪;在刑法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中,把恐怖活动犯罪增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由原来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其他参加的,增设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方式。这些修改和补充更加完善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体系,基本能够囊括恐怖组织的相关犯罪,是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一个较大的突破。但是刑法修正案(三)没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厘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使得整个恐怖主义犯罪的体系有所缺失,显得较为零散。

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有了较多的修改,特别是增加了适应当今形势的内容。首先,对于刑法第120条,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处罚。其次,在120条后增加五条,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规定了犯罪与处罚;增加煽动、胁迫破坏制度实施罪、宣扬恐怖主义资料罪、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罪。恐怖组织发展至今,规模逐渐庞大,恐怖活动数量不断增多,犯罪手段越发恶劣,伤亡人数不计其数,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慌,而相对应的是司法机关的捉襟见肘,相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能够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和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出台还有《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这是一部专门针对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近日,《反恐怖主义法》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反恐怖斗争中很关键的一步。其内容具体详细,包括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与调查、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几个重要部分,也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等作了明确的阐释,这些给全面打击恐怖主義提供了具体的指向和有益的思路。

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性犯罪,需要各国共同的努力和配合,当然我国的有关恐怖主义的立法也必须与国际接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谈判、签署或批准了一系列反恐怖活动的公约,例如《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特别是在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在上海签订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表明了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则与立场。我国不断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来更好的履行国际义务,贯彻公约规定。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引渡法》中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内容能够很好的配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加强各国的刑事司法合作。

三、关于《反恐怖主义法》的思考

在恐怖主义进入多发、扩散、形式多样的态势下,反恐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学者们长久呼吁的《反恐怖主义法》已经出台通过。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涉及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匹配对应问题,而且关乎人们的人权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关系、社会的安全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反恐怖主义法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不言而喻,其中很多部分的内容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1.关于恐怖主义的定性

前面我们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定义,那么关于恐怖主义的定性方向应该颇为明确。而恐怖主义又需要和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区别开来。在《上海公约》中,恐怖主义的定性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从“定义为犯罪的行为”“应追求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的字眼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犯罪是相同的理解。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极端主义包括极端宗教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等,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包括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分解国家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划、准备、共谋和教唆从事上述活动的行为,并且是依据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而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也可以理解为极端主义犯罪、分裂主义犯罪。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恐怖主义的深层次原因。《反恐怖主义法》中所称的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在这里恐怖主义就包含了恐怖主义犯罪,甚至还包含了思想和言论,当然这对于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是有必要的。但是这定义过于宽泛,打击面太广,容易给执法人员留下大量的可裁量权空间,而从上文中的三个特征就能较好的把握恐怖主义了。

2.关于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下位法,自然要遵守并且将其转化实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全面细致,很多部分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总则部分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这部法律还是以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为主。从法规来看,还有一些内容值得推敲。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极端宗教主义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部分,法律不惩罚人的思想。但法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要被收缴的,这不仅与宗教信仰自由相违背,而且无疑将信徒置于国家的对立面,加深民族矛盾,同时也不适合规定在反恐怖主义法这部厉法当中。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哪些行为非为极端主义、恐怖主义,这些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让我们不得不怀疑执法机关是否会以反恐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另外从法律责任一章中可以看出该法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面过于宽泛,很多内容已经超出了恐怖主义的范围。正如台湾学者所指出,“恐怖主义犯罪从一种政治诉求转变为国际安全威胁之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制裁的对象;然而反恐战争却忽略造成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原因所在,甚至更造成侵害基本人权的事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障人权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意义。因此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重心应从全面撒网转向重点预防和惩治,实现反恐和保障人权并举。

四、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法完善

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的制定和出台,我国形成了专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和刑法典专门条款相结合的模式。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许多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而同时期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也使得整个反恐体系更加完善。但细细看来刑法修正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还是有和反恐怖主义法所不相衔接的部分。这主要有以下表现:首先,一个罪名的定义,是此类犯罪特征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准确认识和运用法条的重要途径。?既然反恐怖主义法已经为恐怖主义下了定义,而从定义来看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不是一个概念,那么修正案中就需要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解释或者引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另外,恐怖主义犯罪应单独作为类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目前关于恐怖主义的犯罪规定较为分散,不利于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视。将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形态的罪名罗列在该类罪名之下能使得整个恐怖主义犯罪体系更为充实,便于区分一般刑事犯罪,也更利于实践中的司法操作。其次,增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反恐怖主义法安全防范一章中规定了大量网络安全防范和信息系统维护的内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重点是在事先预防恐怖主义的传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组织隐秘、手段复杂多样、目标广泛不确定等特征加大了我们反恐的难度。而当前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散见于刑法的部分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通过刑法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初衷。最后,增加恐怖主义犯罪特别情形的减免处罚内容。恐怖组织成员数量多、隐秘性强、忠诚度高、发展迅速,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将他们一网打尽,对某些疑似恐怖分子,缺乏证据便无法给其定罪处罚。我国没有类似美国“辩诉交易”的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可以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特别的减免情形,例如供认同伙、提供犯罪证据等,加快恐怖组织的分化瓦解,减少恐怖组织的社会危害性。另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恐怖活动犯罪证人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有保护主体、保护程序等更具体完善的规定,以免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注释:

①姜涛.《恐怖主义犯罪:理论界定与应对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②程冬冬.《简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③王燕飞.《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④赵秉志主编.《外国最新反恐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⑥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頁.

⑦程伟.《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与防控》.《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第10期.

⑧喻义东.《论恐怖主义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法学》,2005年第2期.

⑨高铭暄,王秀梅.《论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及我国立法的发展完善》.《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0喻义东.《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内涵探析》.《兰州学刊》,2007年第11期.

11前引②.《论恐怖主义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

12《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13杨永明.《联合国之反恐措施与人权保障问题》.《月旦法学杂志》,2006年131期.

14刘海娟.《浅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完善》.《法制博览》,2013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姜涛.《恐怖主义犯罪:理论界定与应对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程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及防范对策研究》.西安:西北大学,2010年.

[3]张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刑事规制》.《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4]覃剑峰.《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完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5]梅象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对策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周玲琴(1989.6~),女,汉族,法学本科/学士学历,获得司法资格,现为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科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沈燕潞(1987.7~),女,汉族,法学本科/学士学历,现工作于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南沙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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