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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依,法律纠偏赡养纠纷

2016-05-30宗义

新天地 2016年1期
关键词:次子赡养费长子

宗义

“孩子说我有医保社保,不想给赡养费” ,“拆迁款被儿子强行截取该怎么办”……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类似的家庭纠纷每天都源源不断涌入法院,考验着法官们的审判经验和生活智慧。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报了3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对一些赡养纠纷的判例。

赡养义务能否对半分

张老太与丈夫郭老伯共育有3个子女,即:长子,次子,小女儿。三十多年前,郭老伯与长子、次子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赡养母亲,次子赡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老伯于2010年8月去世后,张老太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老太将3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随次子生活,长子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赡养,父亲由自己赡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与长子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子和次子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小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老太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故判决原告张老太随次子生活,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承担原告张老太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小女儿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子女不得强行索取老人财产权益

2015 年5月14日,陈老汉将儿子告上法庭,诉称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 2.9亩承包地据为己有,更经常无故殴打他。

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陈老汉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陈某领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家庭生活状况和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儿子给付父亲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陈老汉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名下的2.9亩承包地,儿子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陈老汉的份额。陈老汉的儿子当庭向父亲忏悔道歉,并跪求父亲原谅。

继子女也要承担赡养扶助义务

三十多年前,陈老汉与带着两个儿子徐乙、徐丙的朱某结婚。两名继子长大成人后相继离家外出打工。几年前,朱某去世。陈老汉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因继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现原告生活困难,且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考虑被告徐乙、徐丙与陈老汉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目前的经济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生活水平,自2014年起,于每年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老汉当年度赡养费1500元。

前养子应适当支付补偿金

冯先生与妻子在1987年捡回一个弃婴,后为其申报户口,登记在二人户籍名下。谁知养子结婚后,不尽赡养扶助义务,更纵容妻子打骂冯先生和老伴,致使两个老人身心受损,长期生活在外,不敢回家。无奈之下,老两口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河南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两位原告收养被告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原告事后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鉴于原告已抚养被告长达20多年,且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充分,理应按照收养关系对待。法院本着尊重原告诉求、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前养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两位老人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0万元。

老人有退休金,子女也要出赡养费

77岁的刘女士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以两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

刘女士的两个子女虽认可母亲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母亲有医疗保险,且其每月4000余元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刘女士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女士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女士长子有收入来源,女儿虽声称自己无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女士赡养费800元、500元。

法官释法:赡养责任不容逃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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