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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05-30

吉林农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领导小组试点工作

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9号)、《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经发 〔2007〕22号)和《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问题导向,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路数。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把握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改革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严守法律红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重大事项一事一公示,一策一表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要充分结合区位状况、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内部人员结构等因素,采取一村一策,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分类推进。

4.稳步推进,确保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既要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既要按部就班平稳运行,又要突出重点克难攻坚;既要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又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末,试点村基本实现“政经分开”、账目分设,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到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发证到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股行权、按股分红,初步建立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试点范围

每个市(州)确定2~3个村作为试点。试点村应在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和其他经济发展好的村中选定。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班子有凝聚力、干部威信高、干部群众改革意愿强烈。也可以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村纳入试点范围。试点村选定后,由乡镇政府报县 (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市(州)政府汇总把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应逐级向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予备案,并给予指导。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要认真执行政策,又要探索研究新的办法,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农村集体资产改革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上述三类集体资产,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分类指导。对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对非经营性资产,暂不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运营管理保持现状,继续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对集体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纳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围,按照中办发〔2015〕49号文件要求,专门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确认。流动资产按实地清点、盘存结果计价;农业资产以实地清查为基础,结合账面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计价;长期资产以市值为基础计价;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和实地核查结果计价;资源性资产在确权基础上登记数量,变现时以实际变现金额计价。确有需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集体资产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设置个人股,也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个人股中可以分设人口股、农龄股、土地股、房屋股等股权。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要将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时的折股股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量化标准,优先落实给持股人。

(四)享有股权人员资格认定。人员资格认定应在县乡政府全程指导下有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充分结合本村实际,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户籍、居住事实等因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张榜公布,解惑答疑,直至最终确认锁定。坚决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问题。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相对静态管理。个人股以户或人为单位向其出具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发放管理另行规定),作为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个人股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有偿转让,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个人股的继承,要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一般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或转让给其他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份数,追加和核减股份应于当年末调账。

(六)规范收益分配。试点村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优惠。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新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归档管理。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采集、录入相关数据, 集中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会议记录、政府批准文件、宣传培训材料、评估确认材料、基础表格、公开公示手续、音视频材料、章程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成册,集中保存,设专人管理,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四、方法步骤

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六个步骤进行,力争两年完成。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定工作时限,保质保量,稳步推进。

第一步,成立工作组织。试点村要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下,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步,广泛宣传培训。各地要紧紧围绕改革的目的意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和财产权利等主要方面,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第三步,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县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各类具体实施方案。所有方案经张榜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把关,报县级政府备案。

第四步,摸清集体家底。县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与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全面清理核实集体资产,按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并整理归档。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集体资产清理核实结果,及时张榜公布。聘请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核实,也要履行分类、登记、公开、确认、归档等程序。集体资产清理核实结果,要及时报县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步,折股量化到人。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的股权要落实到权利人;经营性资产要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编制名册。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股权取得、持有和处置。股份合作股权和折股量化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等要统一整理归档。

第六步,开展检查验收。试点村完成试点任务后,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报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工作组,深入试点单位,全面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做法、经验和不足,为全省下步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由省、市、县、乡党委政府牵头,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名称和公章,办公室设在省农委,主任由省农委主任兼任。

省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制定政策、督查指导等工作;市 (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审核把关、督查指导、调度情况、总结经验等工作;县乡两级领导小组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职责,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主体,负责制定细则、审批备案、落实经费、业务指导、树立典型、上报情况、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督导检查;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管林地用途、提供森林资源档案和林相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扶持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确认、土地用途管制;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改革过程中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信访、民政、公安、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工作经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为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针对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组织力量,及时进行督查指导,掌握进度,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对于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难点和问题,要逐级请示上报,共同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

(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国家尚无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需要各省先行先试。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尊重农民意愿,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通过现场办公、公开电话、设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拓宽农民表达意见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工作,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稳扎稳打,稳步推进,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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