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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前财产协议的立法建议

2016-05-30冯海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冯海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物质与精神都有了质的飞越,人们对婚姻的态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为人们变得越来越理性,家庭条件好坏也成为了择偶的标准,人们更加注重财产了,人们的财产越来越多,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成为了大众所需,而法定财产制满足不了人们所需,如此,婚前财产协议成为了人们的选择,婚前财产协议是这个时代的产物。由于我国目前对婚前财产协议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在我国属于刚起步发展的阶段,因此设立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法律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代理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一、增设兼顾财产静态价值与动态增值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婚前财产协议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一个表现,参考国外的立法,如《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未婚双方或配偶双方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选择、终止或者变更其财产制。”而该法律设有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可供选择,前者又包括: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和其他共同制,可供选择的种类有四种。德国的限制适中,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一般共同制、延续的婚姻财产共同制、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之间选择,也可在此外另作其他选择;二零零二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在原有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类似的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内容之一。

由此可见,外国的相关法律都有考虑动态价值,证明了立法考虑动态价值的重要性,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单单考虑了静态价值,这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需求,这样也会导致不公平。因此我国要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公示要求

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了夫妻有关资产及债务等的权利义务,且伴随着夫妻之间直到离婚之日,有些更是伴随着夫妻双方一生,时间非常长久,且这也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要认真对待婚前财产协议,必须要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及公示方式。对于公示方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不过主要是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形式与公示并存,即要采用公证的方式,婚前财产协议才能有效,否则无效。具有代表的是瑞士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婚姻契约须做成公式证书并经当事人及必要时经法定代理人签字后,始得生效。”具有相同规定的还有俄罗斯、德国等等。另一种是采用登记的方式,协议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代表是《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夫妻订有与法定财产制相异的契约时,必须在婚姻登记前申报,未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方式在亚洲比较流行,我国的台湾与澳门就采用了这种方式。而这两种方式我国婚姻法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也没有,这就使得婚前财产协议在对抗第三人的时候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国内有不少专家学者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通过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登记,从而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以及防止第三人从中得到好处。这样可以防止出现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就算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也说不知道的情况,很好地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我个人非常赞同采用此方式,现在网络发达,信息的共享让我们可以轻松知道想知道的事情,婚姻登记的信息现在也逐渐开放,可以在网络上查到。婚前财产协议的登记信息就很容易被交易者知道,这就保证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的共同利益,也让交易变得公平无争议。还有就是,我国的传统文化让现在的人们还是会很在意一些有损夫妻感情的事情,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多少都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夫妻双方会觉得互相不信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的改变又让人们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因此必须要想出一个可以平衡的做法,而在准夫妻婚姻登记之前要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登记则是一个很好地平衡方法,准夫妻在结婚登记的时候,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主动询问准夫妻是否要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很好地避免夫妻双方不好意思开口的情况,对夫妻的感情影响不大。且法律要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登记后,准夫妻正式登记之时,婚前财产协议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夫妻要按照协议的规定来承担义务。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则协议的生效时间按照约定来确定。

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适用代理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成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婚前财产协议不可以适用代理制度,那么这明显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公平,婚前财产协议是时代发展的新事物,是有很大好处的,非完全行為能力人同样需要这一制度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不制定婚前财产协议,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将很容易被另一方利用法律漏洞从而骗去,他们会利用结婚作为手段骗取财物,而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去辨别真假,那么他们就需要他们的代理人帮他们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从而有效保护他们的财产利益,因此我认为法律要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适用代理制度,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

四、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

婚前财产协议允许变更以及撤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协议的条款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得不合理,从而可能出现对夫妻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为了防止出现这种不公平,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允许变更和撤销,且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在签订的时候出现了欺诈、胁迫等情形,但法律又不允许协议进行更改,此时会对不利的一方产生重大的影响,婚前财产协议不仅起不了好作用,反而成为了负担,严重损坏受害方的利益。因此要尊重意思自治原则,让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变更和撤销协议,但又不能随意变更和撤销,必须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或者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和撤销,且变更要经过变更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才可以充分保护夫妻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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