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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存有怀疑

2016-05-30徐小力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陪审员有罪陪审团

徐小力

“我们会来这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肩负着重责大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十二怒汉》【美】

拍摄于1957年的《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男孩被指控杀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证人证言和物证似乎已经确凿。楼下的跛脚老人声称自己听到男孩和父亲的争吵,男孩大喊“我要杀了你!”随后老人听到身体倒地的声音和男孩从楼道中跑出去的身影;街道对面的近视眼女人声称自己亲眼看到男孩将刀插入他父亲的身体;杂货铺的老板证实男孩从这里买了一把跟凶器一模一样的弹簧刀。虽然在法庭上男孩辩解自己案发时在看电影,但是他却说不出电影的名称以及主演和导演的名字。一切证据似乎都指向一个“事实”:男孩有罪。此时法官宣布陪审团退庭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结案。评议室里12 名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的岗位,身处不同的阶级,他们中有广告商、工程师、富家子、新贵族、银行家、推销员等等。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也各不相同。在第一次投票表决是否有罪时,11位评审员认为有罪,在大家急于结束枯燥而烦闷的评议时,只有8号陪审员投了“无罪”票,坚持要求进入讨论阶段。这位评审员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男孩无罪,只是他心中存有对证据的怀疑,因而无法草率地投选“有罪”。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激烈争论、提出疑点、反复求证、思维斗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本案有着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每一轮表决都有人折向“无罪”一方。最终顽固的坚持“有罪”者——一个叛逆儿子的父亲最终在复杂的情感之下放弃了自己固执的意见,12 人全票通过“无罪”决定。

影片生动地展现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审判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坚持疑罪从无。当一位陪审员质问另一位急于去看球赛而对评议结果无所谓的评审员:“谁告诉你你有权这样子玩弄别人的生命?你不在乎吗?如果你要投无罪一票,必须是因为你相信被告的确是无罪的,而不是因为你觉得厌烦。如果你觉得他有罪你得坚持下去,难道你没有种去做你认为是对的事吗?”影片已经体现了一个伟大的命题:在艰难的环境下,我们仍应力图保持对生命的尊重崇敬。

看完这部影片我自然地联想到美国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林达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详细地介绍过这个案例:基于众多无法解释的不合理的证据,陪审团最终做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这一案件几乎受到全美民众的关注,对于辛普森有罪与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无一例外的是,大家都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回到《十二怒汉》,当然,毋庸置疑的,影片最核心的是刑法上“疑罪从无”原则。可以说,虽然在影片最后陪审员们发现了很多证据中的疑点,但直到最后,依然没有任何一个人敢拍胸脯说,被告人到底是不是凶手。他们只是怀疑了,只是不确定了。但正如改变决定的陪审员说:“我不必为我的决定辩护,我心里头出现了合理的怀疑。”既然有疑问,那么所有人就都认可一个原则——疑罪从无。因为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一个坏人更让人不能接受。其次,影片完美展现了英美法系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问题,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什么叫“合理怀疑”,就是陪审员在对控告的事实有可以说出理由的怀疑,对有罪判决的可靠性处于没有把握的心理状态。8号陪审员发现了证据中有可以说出理由的缺陷,存有不真实的可能性,使其对表决被告人有罪并无把握。因此,他坚持这种“合理怀疑”。他说:“我不知道”、“我不能确定这个男孩是否无罪,我只是心存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指证据的“质”,是客观上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充分”指证据的“量”,需要有足够数量的证据支撑证明。在关于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论著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强调“以事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于何为“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界定,但是目前在学理上存在比较权威的理解,提出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四个标准: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刑事诉讼中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侵犯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也会反过来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在刑事诉讼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诉讼观念也使得众多冤假错案屡屡出现:“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徐辉案”、“聂树斌案”等等……“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思想深深地烙印在每个中国人的灵魂深处。没有经过审慎的讨论与验证,仅凭经不起推敲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毁掉的绝不止是一个无辜的人的一生和希望。培根有一句名言:“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过于自信。”在以法官职权为中心的国家,由于法官身负定罪量刑的职权,理应比一般人多一份审慎与严谨。虽然法律上对“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规定模糊而不清,但作为法官,却应当多怀一丝怜悯与谨慎,在面对违法犯罪时多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思考,不要为了提升办案效率或者屈服于社会舆论而“枉心裁判”。法官啊,谨慎一点,再谨慎一点!

痛心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教课老师永远不缺少新鲜的冤假错案案例。无论平反与否,那些案例都深深地讽刺着我们的司法现实。法律不是惩戒的工具。冤枉一个好人远比放纵一个坏人更令社会公众心寒。疑罪应当从无,那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最大的尊重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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