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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澳门刑法发展历程的社会背景

2016-05-30徐岸芷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社会变迁

徐岸芷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澳门刑法发展的社会背景,探究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入罪”现象。首先指出澳门社会变迁影响罪名调整,分析以经济全球化为要点对澳门的法律适用和犯罪多元的影响。然后指出澳门刑法发展的“入罪”现象,而入罪主要是因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导致的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增加,强调经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结语部分重申本文的基本观点,并指出在经济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化是澳门刑法未来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澳门刑法;社会变迁;犯罪化

在各国刑法发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涵盖文化、道德、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变化),一些未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行为,后来被纳入刑法的打击对象,即本文所谓的“入罪”。

而经济全球化是犯罪多元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发展迅速,社会关系也更为复杂,进而加速了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因此,犯罪也随之多样化,呈现各种新的态势。澳门也必然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在发展经济,故澳门的经济发展也为之带来犯罪的多元化。澳门犯罪多元化也表现在现代经济犯罪的增加,尤为突出的是“不法赌博”犯罪。澳门博彩业的迅速膨胀,成为澳门经济强有力的支柱,也导致大量的赌场犯罪。欺诈性赌博是最为典型的赌客“不法赌博”的行为,如在赌博时候出老千、对筹码进行涂改或伪造及其使用。除此之外,赌场大量的人流吸引了窃贼,在赌场中发生赌客财物或者筹码被盗已是不为怪的事情;甚至有不少赌场职员串谋,侵吞赌场的码佣。这些都是因澳门经济发展引发澳门当代犯罪现象多元的原因。

一、犯罪化:原理及根源

犯罪化,亦即本文所谓的“入罪”,指的是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过去不作为法律规定或者处理的行为将之作为犯罪处理的制度或过程。同样,犯罪化分为法律上的犯罪化和和司法上的犯罪化。法律上的犯罪化,是指拥有立法权的立法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将某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活动;而司法上的犯罪化指的是,刑事法律对某些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改变,但是通过刑事司法解释制度,在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对这些行为做刑事上的处理。

从《澳门刑法典》和相关的单行刑事法律中,不难发现刑法的大部分修订,尤其是“犯罪化”性质的修订,都属于经济领域的犯罪。澳门在回归后,成为中国的行政特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在急剧的发生变化,经济迅速发展,但是经济秩序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量的经济犯通过多样的犯罪手段实行经济犯罪。科技的进步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同时也导致犯罪领域的扩大。网络犯罪、伪造技术犯罪、票据诈骗犯罪,都成了现时代的新兴犯罪,这些情况同样体现于澳门社会的发展历程,并成为澳门刑法改革中“入罪”的根源。

二、澳门刑法发展中的“入罪”表现

如上所言,社会的变迁与人类文化的上升必然会推动法律的改变与完善。故此,不仅仅要删除不符合当代社会的滞后法律,也要将之随着社会变化而出现的对此必须进行规范的行为制定出新的法律。概言之,《澳门刑法典》体现出以下两种情况的犯罪化:

一种情况以“不法赌博罪”为例。

关于“不法赌博”行为的犯罪化,即将原来并非刑事犯罪的民间聚赌行为,列入澳门刑法中的“不法赌博罪”。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期间,澳门赌博盛行,再加上香港当时的禁赌令和中国内地禁止赌博的地利人和的原因,澳门的博彩业给葡国政府带来可观的政府收入。葡萄牙政府派来的澳督,发现在中国风靡赌博,而且有利可图,在各大賭场中抽取一笔税收的数目是非常可观的,澳督则明令澳门赌博的正当化,更加促进了澳门博彩的繁荣发展,使澳门从葡国政府当政时期至现在都一直是世界上有名的赌博之地。

澳门在博彩业盛行的同时,博彩经济的秩序遭到冲击,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展博彩业,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间赌博行为列为澳门刑法上的“不法赌博罪”。在博彩法出台之前,澳门立法会通过《不法赌博》用来规范不法经营赌博、在法律允许以外的地方进行赌博、欺诈赌博等。2000年7月,由澳门特区政府成立的博彩委员会,完成《订定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俗称“博彩法”)。由于地域的特殊,这才衍生了澳门独具有的“博彩法”。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每隔不久都会有新的技术突破。然而科学技术的存在发挥了双刃性作用,在促进经济发展、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潜藏着被不法滥用的风险。网络犯罪就是因科学技术发展而滋生的恶果。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科学技术以互联网为犯罪中介,进行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和破坏正常网络秩序的犯罪行为。 然而,网络犯罪不仅危害网络安全和破坏网络秩序,它侵害的法益还包括以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和国家机密安全及其企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故此,网络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被各国列入犯罪的打击对象,澳门也不例外,将网络犯罪纳入刑法规范,并制定一些相关的单行刑事法规。

现代社会权利观念的兴起,导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被列为刑法调整的对象。澳门于2005年出台了《个人资料保护法》,旨在订定个人资料处理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节——犯罪第37条中对于未履行资料保护义务的,实施第37条中提及的事项可科以最高一年徒刑或120日罚金 ,此条是关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范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在刑事中对个人隐私权利保障的规范。近年来,因社会生活的“计算机化”出现大量的复制银行卡犯罪、二维码扫钱犯罪、网络诈骗,这都体现出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与弊端。为此,《澳门刑法典》第186至188条及263条都是规定关于通讯工具侵犯隐私的罪名, 澳门网络违法行为被犯罪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澳门社会变迁的因素,可见澳门刑法发展有 “犯罪化”的特征。澳门刑法发展中的“犯罪化”现象,以“不法赌博罪”和“网络犯罪”为例,阐述了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是将一些非法行为纳入犯罪化的基本原因,经济犯罪为犯罪化的主要对象。

“犯罪化”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变革。“犯罪化”都是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所新增的刑法内容。对此,我认为经济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化应为澳门未来刑法的改革方向。

以上是对于澳门刑法现状的浅谈,希望可以给澳门刑法的立法方向有一个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澳门,澳门基金会,2005年。

[2]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3]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4]陈谦信:《网络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载《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5]李依林:《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关系》,载《法制博览》2014年2月号。

[6]吴宗宪:《论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的调整》,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9月第15卷第5期。

[7]解永照:《犯罪化基础伦》,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7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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