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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身价钱”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

2016-05-30瓦布莫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婚姻

瓦布莫

【摘要】:彝族婚姻制度自古就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身价钱的习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凉山彝区女性的身价钱快速上涨,越来越多的青年男女因身价钱而无法在一起的现象日益增多,身价钱不仅致使在彝区由于身价钱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问题,而且使国家法无法在彝区很好的贯彻实行。本文针对“身价钱”这个凉山彝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身价钱的现状及上升的原因和所带来的影响方面分析,得出彝族婚姻中的身价钱与我国《婚姻法》有着诸多冲突,从而提出使身价钱合理合法的建议,使其朝着与现行法律相融合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凉山彝族;婚姻;身价钱

一.身价钱的概述

彝族婚姻中的身价钱是指彝族男子在娶妻过程中向女方家庭支支付的聘礼。在支付身价钱的过程中女方会根据男方家庭经济情况让其分阶段支付身价钱,女性身价钱的高低由其家庭经济情况、家支势力、学历高低、年龄大小、女性容貌、是否初婚、地域等因素决定。

(一)身价钱的表现形式

身价钱的给付在彝族婚姻缔结中为不可缺少的一种婚姻习俗,它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姻中城镇女性的身价钱一般高于农村女性的身价钱。彝族婚姻中女性的容貌、学历的高低、家庭经济情况、是决定其身价钱高低的因素之一,因为城镇女孩的家境比农村家庭较殷实,也就城镇家庭送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就多一些,所以城镇女孩的学历普遍也就高于农村女孩。城镇女性的身价钱一般在10-40万元之间,农村彩礼一般在10-20万元之间。二是“再婚女”的身价钱有高于初婚时身价钱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彝族民间的习惯法:如果男性由于自身原因而抛弃对方,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当初结婚时所给付的身价钱;反之如果是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则女方需双倍返还男方支付的身价钱。所以当离婚女再婚时会把当初解除婚姻时所受的损失转嫁到再婚对象的家庭。三是身价钱呈逐渐上涨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彝族婚姻中身价钱增长速度飞快,凉山17个县女性的身价钱都呈上涨的趋势,其中彝族腹心地区上涨的最快也是彝族身价钱最高的地区。

(二)身价钱的现状

这几年彝族婚姻中身价钱上涨飞速,其原因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彝区的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地在提高,身价钱随之也在跟着快速增涨;其二,虚荣心与攀比之风的影响。彝区有一种观念,即女性的身价钱是衡量其价值大小的标准,认为女性的身价钱高则女方无论是自身还是家庭各方面都很强。而对于男方来说,觉得能够为对方支付高额的身价钱是自己及家族的骄傲。所以为了面子观念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都认为高额的身价钱是合理的。其三,传统彝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一般情况下只有家中的男子能去学校接受教育,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彝区很多女性也能去学校接受教育,但父母会把女儿的教育成本计算到女儿出嫁时的身价钱上,导致身价钱上涨。

二.身价钱的成因分析

( 一) 传统婚俗的潜移默化

在彝族传统婚姻中缔结婚姻给予身价钱这一习俗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婚规,婚姻中如果不给付身价钱则会被认为不懂规矩,会受到同胞的嘲笑,人们还认为妻子如果不是支付身价钱娶过门的则可能会导致绝子嗣。彝族谚语:“买马不給钱,马腰没有力;娶妻不给钱,儿孙不兴旺。所以身价钱在彝族的婚姻中是十分重要的遗孤表现形式。

( 二) 婚恋观念的落后

在彝族家庭中父母认为女儿成年后嫁为人妇,要随丈夫共同生活,父母纯粹是为夫家所养,父母认为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是一种损失,所以认为让男方给付身价钱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之中的事。

(三)身价钱合理的社会认同,使身价钱禁而不止

在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彝族对身价钱采取随流的态度, 形成一种大众心理。有的妇女说:“ 人人都要身价钱,自己一个人不要觉得自己很没有面子,只有所有人都不要自己才会跟随不要。另一种社会舆论是:“汉族不也有彩礼吗 ?” 这种认同感致使身价钱至今在彝族婚姻中仍然占据着重要位置,成为联姻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身价钱带来的影响

身价钱是彝族婚姻中重要的一种习俗,但今年来身价钱的快速增涨给彝族家庭人民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彝区的社会经济也有所发展,许多彝族家庭通过努力走出贫困,但高额的身价钱却使许多彝族家庭本已脱贫越温或致富的家庭再次返贫。尤其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贫困家庭,为了给儿子娶妻四处借贷,有些甚至卖房、卖地,贫困程度不断加深。

四.身价钱与《婚姻法》的冲突

身价钱虽然在传统彝族婚姻文化中被视为合情合理的社会现象,但与我国《婚姻法》却有着诸多冲突,首先表现在婚姻自由原则上的冲突。我国《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凉山彝区包办婚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它是通过转房、配婚和索要“身价费”等方式实现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身价钱”。在彝族家庭中不论是从小定的“娃娃 亲”还是成人后自由恋爱,也不论是贫穷还是富贵,只要缔结婚姻身价钱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并且彝族婚姻的实现是以“身价钱”的如数交付作为前提的。而“身价钱”主要表现的是家支等级的高低,它不同于“拿钱就能买老婆”的买卖婚姻,而是通过对女子“身价钱”的议定和收付,抹煞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实现对婚姻的包办。给付身价钱的习俗发展至今,在原有家支等级观念的基础上,如今更是融入了女方家庭经济情况、学历高低、年龄大小、女性容貌、是否初婚等一些因素。这种对婚姻的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男女婚姻自由。这种观念违反了婚姻法“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婚姻自由,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双方的自由婚配权。

身价钱作为彝族婚姻必不可少的的条件,作为全体凉山彝族共同认可的婚姻习俗,它严重地干预了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婚配权,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因身价钱问题而被家支反对,则婚姻当事人最后会听命于家支而结束恋爱,从而失去了对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所以身价钱在凉山彝区不但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双方的自由婚配权,更是阻碍了法律在彝区的行使。

五.彝族婚姻中对身价钱的法律调适

身价钱给彝族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对现存的彝族婚姻身价费问题进行改良,使之在不与彝族婚姻习惯相冲突的基础上,朝着与现行制定法相融合的方向进行改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调适。在现代婚姻家庭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国家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同时承认并尊重彝族婚姻习惯法,将其视为国家《婚姻法》的有力补充和协同手段,实现两者的调适与融合。

2.彝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立法变通权。对彝族婚姻习惯法应该进行客观的评价,在尊重并承认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彝区的地方人大应该利用法律授予它们的变通立法权,在当地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找到一种价值的平衡,制定出一种既符合人们传统心理和乡规民约,又能适当体现国家制定法的价值理念的、具有地方特色同时具有很好执行力的条例。

3.将女性的“身价钱”合法合理化.在彝族婚姻家庭中,女性的“身价钱”使彝族妇女间接成为夫家的“私有财产”,在传统彝族农牧区这种现象比较突出,此现象扭曲了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初衷,也严重损害了彝族妇女的财产权益。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应在尊重彝族婚姻家庭法的前提下,对其中的“身价钱”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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