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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企改革监督管理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2016-05-30冯敬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国企改革法制化监督

冯敬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趋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绩斐然,但在国企改革中也存在诸如:资产核准清算监管不到位,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有效监管,相关监督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弊端。在具体操作上,应进一步使我国国企改革的措施及国企改革的内容更加的制度化、法治化,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提高法治在国企改革中的實施效率。

【关键词】:国企改革;监督;管理;法制化

一、国企改革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核准清算监管不到位

企业改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企业资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国企的清产核资还是以自查为主,最后才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1]。在企业自查阶段由于缺乏相关监督导致部分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在国资部门的监管之外,部分企业暗自设立“小金库”,存在严重的私自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有效监管

国企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在当前的产权转让过程中,政府已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评估不实问题。企业为了尽可能的按照计划完成预期既定的改革目标,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个别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未能按照合法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的现象普遍存在[2]。

(三)相关监督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面对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竞相发展、激烈竞争的市场格局,特别是民营和外资经济在国内市场的快速崛起,给国企改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给国企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但在国企在改制过程中,由于信息不畅、交易动力不足、缺乏规范有序的操作和社会通明度,往往给“资产走私”留下空间和可乘之机。并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现有政策的操作性不强,且缺乏相应的惩处手段使得在国企改革中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也相对弱化。

二、 强化国企改革监管的主要对策

国企改制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有序流转,是关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普遍存在。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如何加强对国企改制的规范、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国企改革中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贯穿于整个经济结构,而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国资改革的一部分,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成效是衡量现代产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的重要标志[3]。

(二)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以管活、管好为出发点,落实责任,明确奖惩,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经营者。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建立健全完整严密、科学合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2)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将国有资产经营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负责人。(3)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营者的激励将更多地运用年薪制、持有股权和期股、期权等多种有效形式,把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激励体系[4]。

(三)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个企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与其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的内控制制度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需要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与内部监管制度来交互实施,以使国有企业的各项内部控制措施能有高效的运转。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不是为应对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小修小补,而是一种事前预警机制。

(四)外部监控机构的设立与稽察制度的完善

1998年7月《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国企外部监控机构的正式建立。稽察特派员代表国家和政府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使政企在职能上能够有所区分,使企业产权更加的明晰。当然在国企改革中,党建和廉政建设是非常重要同时也是不容被忽视的重要环节[5]。

三、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监管的法治化建设

(一)对国企改革措施制度化、法治化的必要性

从我国国企改革这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只有相对较为完善的国企改革方略和所有制形式,对充分有效的解放发展生产力还远远不足,甚至还很肯能会出现生产的重大浪费,造成社会经济在发展进程严重受阻的现象。国企改革道路的探索经验告诉我们,对于转型中国而言,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和一成不变的发展模式,改革路径与着力点的选择始终都是一个不断认识、不断调整、不断提出新目标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所谓的“中国模式”只是一个过程,而不是解决方案。中国模式一直在变化,它要面临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不可能静止不变。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国企改革的相关立法

从立法方面来看,我们不仅应将改革的基本思路、战略及决策在宏观上使之法治化。在立法层次及立法内容方面,不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还应更多的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出台具体措施。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某一制度为完善的,亦是相对而言的。总之,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永恒的,伴随社会变迁,其亦须变化[6]。人自觉遵守法的程度直接制约着法的实施效率。重新审视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提高法实施效率的关键,进而是深化治、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心。

参考文献:

[1]江建强: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J].管理世界,2012(11).

[2]黄淑和:今年国企改革突出九大重点[N].经济参考报, 2014-3-26 .

[3]王豹,李森,李晓梁,李光林:积极推动国有产权制度改革[J].现代产权制度专刊.国有资产管理,2014,(5) .

[4]曹红柳,胡刚: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控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5(7).

[5]黄淑和:今年国企改革突出九大重点[N].经济参考报, 2014-3-26

[6]传谌,孟繁颖:30年国企改革与中国崛起[J].长白学刊,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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