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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传统法治的研究

2016-05-30冯敬

西江文艺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冯敬

【摘要】:《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系统的伦理化成文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伦理化的成熟。它全面继承了前朝体现儒家宗法伦理的制度,把孔子提出的“导之以德,齊之以礼”付诸立法实践,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通关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唐律疏议》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等典型性特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合一;法律文化

一、《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内容完备的法典,也是我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1]。

《唐律疏议》自问世以来,受到了历代统治者及学者的高度评价,清代学者励廷仪在《新刊故唐律疏议序》中说:《唐律疏议》“凡五百条,共三十卷。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其设为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所说: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辨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是今之君子所当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矣。他认为要把《唐律疏议》作为法律经典来学习和掌握,“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作为司法官吏的思想武器和法律准绳[2]。

二、《唐律疏议》对我国传统法治的影响

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3]。而礼法合一、家族主义、情理法相融、义务本位等都是《唐律疏议》中的基本伦理法精神。《唐律疏议》的制定,不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最终形成,同时也使我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这种古代传统的法律精神及文化经过唐代以前各朝的不断积累与沉淀,已经牢牢凝聚于《唐律疏议》中。

(一)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要服务于德,为德的推行开辟道路。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4]。“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5]”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如“法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者,法之大分,天之纲纪也”[6]等都论证了我国传统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二)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

传统法律文化下的“礼治”一方面要服务于德,另一方面要讲求“身份依附”关系。正是由于这种“身份依附”关系的存在,从而彻底打破了,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法”互利模式存在的可能性。从而使我国古代社会存在“三从四德”、“为家族尽孝”、“为国家尽忠”等一系列严重不合理的规定。除了这些,在“身份依附”关系模式下家族首长往往在家族中享有至尊地位,该种地位是不容许任何人撼动的。且为了维护这种不平等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成为常态,每个家族往往都会有自己特有的一套“模式”,来对撼动该种权威者进行惩治。而这种模式通常有它比较完备的运行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家族首长往往会代为行使部分国家司法职能。

(三)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

古代法律中推崇亲情关系,把人情味视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不可否认,亲情关系有比契约关系更迷人之处。然而,传统的亲情关系局限在狭小的圈子里,对圈子内人的感情与圈子外人的感情相映成趣,如“亲亲相隐”、“子为父复仇”、“八议”等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亲情关系带来的另一弊端: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它使机会不平等,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使庸者占据高位。并且还加剧了为历代执政者头痛的社会病——人情大于法[7]。

(四)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实施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护“上下有等,尊卑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换言之身份就是地位的象征,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古代道德法律的调整内容主要又是身份制之下的亲情关系与现代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背道而弛。在此之下,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模式是“上下有等,尊卑有序”。“尊”的一方享有特权,“卑”的一方受尽屈辱,如“大不敬”、“不敬”、“不孝”的重罪规定[8]。如“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官当”、“缘坐”、“株连”等法律制度的规定,都说明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性。

参考文献:

[1] 魏征.隋书 (卷二五)·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百零三·张玄素传[M].北京 :中华书局 ,2000.

[3][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唐]长孙无忌等.故唐律疏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5] [日]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中译本)[A].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6] 岳纯之.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J].政治论丛 .2013(02).

[7] 王立民.《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渔利是融合的典范.[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06).

[8]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2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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