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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可行性

2016-05-26周汉华

紫光阁 2015年5期
关键词:程序

周汉华

作者张建,高级编辑,现任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副秘书长。

张建总结40年机关工作的经验教训,列举出一些办公室“无意识的差错”并深入分析,给机关文化建设和青年干部的成长提供了有益借鉴。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29处提到程序制度建设,覆盖依法执政、协商民主、宪法解释、科学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司法过程、强制执行、信访与依法治军等各个方面,需要分门别类,扎实推进。

在推进行政执法程序立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一是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证券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执法程序要求,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这些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如收支两条线、执法人员资格要求、一事不再罚、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公开听证、证明责任、办事时限等,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很多地方与部门都建立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明确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弥补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漏洞。三是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规定,为国家层面制定综合性行政程序法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立法经验与实践表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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