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资本成本率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2016-05-23苏晓萌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4期
苏晓萌
【摘要】本文以上市央企数据为样本,分行业对国资委规定的加权资本成本率进行计算,经过对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得出结论,央企现行的资本成本率并不科学合理,应该根据行业背景作出调整和改进,对这种现状提出合理建议。
引言
EVA概念最早在1982年由美国人约尔·斯腾恩和贝内特·斯图尔共同提出,是在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经济收益概念的基础上引申得到。即考虑企业的资本成本。在我国,企业业绩考核是建立在会计利润之上的,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这种传统的评价体系不仅损害了股东权益,计算结果也存在不科学之处。在这样的背景下,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三次修改,最新规定:自2013年1月1号起,央企将EVA指标列为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之一,与会计利润考核并重。可见,建立科学有效的EVA评价体系尤为重要。
EVA计算公式中加权资本成本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EVA的准确性。《暂行办法》对资本成本率统一规定为5.5%,但本文利用Wind数据库资料,分行业对资本成本率加以计算,结果显示与标准规定有较大差异。笔者认为,这是EVA评价体系的不足,对此提出了改进意见。
一、我国资本成本率研究现状
近年来有关 EVA资本成本率的研究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内学者的关注。具体研究现状可以总结如下:
郝洪、杨令飞(2010,《中国石油大学》,《国资委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解读》)针对2010年初国资委发布的《暂行办法》提出质疑,认为行政规定的资本成本率影响经济增加值的准确性、可比性,影响企业对于项目风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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