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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背景下的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

2016-05-20马晓磊

2016年13期
关键词:建设路径社会治理

马晓磊

摘 要:在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网络社会作为新型的社会结构,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具有开放、自由、复杂、虚拟、非均衡等特征。因此,在推动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从制度建构和现实困境的维度出发,结合网络社会的特征和治理现代化的实情,建立健全法治体系,依靠法制体系规范网络社会的行为。

关键词:社会治理;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在此背景下,法治化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因而网络社会治理应遵从法治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因此,通过法律框架的调整,将网络社会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困境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为止,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0%。其中,2015年新增网民接近四千万人,其数量为3951万人,增长率为6.12%。中国网站总数为423万个,较2014年增长了88万个,年增长率达到26.26%。同时,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互联网+”行动计划不断助力企业发展,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已进入到新的阶段。网络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与繁荣,极大地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与平台,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强力推动了社会公正、和谐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虚拟空间,网络社会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诸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销售违禁品、网络病毒传播、网络走私、电子色情服务等都利用网络社会的这一特性而大肆汇集,从而给当前网络道德建构和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带来众多难题和挑战。

(一)网络社会违法犯罪数量剧增

利用网络隐匿的特性进行违法犯罪的数量剧增,且犯罪手段类型多样。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报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内的犯罪总量超过1160万起,较2014年的700万起增加了460万之多。这种数据的直接对比突显出网络犯罪剧增的问题。

(二)网络社会伦理道德失范加剧

网络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个人信息大量泄漏、恶意造谣、炒作情形加剧,色情、暴力、垃圾信息充斥。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的统计,在2011年至2014年底这三年中,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泄漏数量惊人,已被公开,并被证实的泄漏信息多达11.27亿条,内容包括个人软件账号和密码、手机通信录、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甚至是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污染了整个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道德,也使责任归属感和社会约束力严重缺失。

(三)网络社会失序破坏法治共识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和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基石。网络社会的高度自由性和开放性致使网民在信息选取的过程中偏向于个人喜好,尤其随着微信、微博等诸多新媒体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与发展,技术赋权增加了人民实现话语权的可能性,丰富了人民表达内心想法的途径,从而在网络社会舆论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现象导致了网络社会失序情形的不断加剧,同时也是网络社会失序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社会的特性致使一些网络主体滥用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不承担所发表的言论带来的任何个体责任,缺乏各网络主题之间相互的制约关系,从而使部分网络社会主体忽视法律的约束性,撇弃法律的严肃性,使网络社会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主题下的治理盲区。

(四)网络社会治理缺失助长权利失节

当前政府对网络社会违法犯罪的监管不力,对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网络社会治理机制的缺乏。以“人肉搜索”为例,“人肉搜索”作为现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其在方便人民实行监督权,提高信息查询效率的同时,侵犯了被搜索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易涉足违法犯罪领域,“人肉搜索”无法律依据,也非当前制度性建设的范畴,显然已经演化成为公民权利膨胀的一种网络暴力。

二、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一)加快补足网络社会立法短板

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下,国家应出台类似公路法、教育法等具体、专业的法律,以加强网络治理,保障信息安全为目标,明确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共团体及个人网民在内的网络社会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空间内享有隐私权、平等权,以实现网络社会依法、规范、有序、安全的运行。网络社会的立法是为网络犯罪立威,为网络伦理建序,为网络法治立本。

(二)加大网络社会犯罪惩治力度

赛门铁克公司(Symantec)发布的《2015网络安全威胁报告》中,经过对17个国家中的1.7125万人的调查发现,中国的网络犯罪受害者比例高达39%,在这17个国家中位居第五。在2014年,网络犯罪导致我国的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7086亿元,按照我国当前13.7亿人算,平均每人损失人民币2900元。报告指出,网络攻击行为数量呈迅速上涨的趋势,网络攻击的波及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当前的网络防御手段无法应对如此大量的网络攻击。这对我国网络法治化建设提出警示,即网络犯罪对我国社会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肃清网络社会犯罪,严惩网络犯罪人员,维护网络社会公共利益,是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任。

(三)加紧网络社会有效治理步伐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扩展和延伸,用法律思维和法制方式来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提高网络社会的治理能力,创新网络社会的治理方式需要三方面的努力。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保证,是网络社会法治化的正确方向。其次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治理背景下,政府作为治理主体,运用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来整治网络社会。第三是构建网络社会的公共理性,突出网络社会的自理、自律和自治功能。

(四)加固网络社会权利保障根基

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应实现法治控权。网络空间内,权利的运用分为四个维度,一是行政权力。应完善行政权力的程序正当性,强化监督机制,实现行政权力规范。二是商业权利。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企业收集的社会信息、个人信息数量庞大,失去管控的危害巨大,故应约束网络空间内的商业权利。三是媒体权利。移动互联和新媒体兴起的利弊并存,媒体发挥正当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媒体权利的弊端暴力,一些媒体的信息曝光和信息敲诈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害。所以,网络社会法治化的建设中媒体权利应得到制衡。四是个人权利。我国网民已达6.88亿之多,公民在网络空间内受网络特性的遮蔽,易窥探、传播不良信息,滥用权利制造社会危害,积少成多势必是网络社会失序的重要因素。所以,因大力提倡公共理性,强化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伦理。(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程琳.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创建文明网络环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9).

[2] 孟卧杰.论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三个有效结合[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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