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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配偶权中的“忠实”问题

2016-05-20赵凤敏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4期

赵凤敏

【摘 要】 文章概述了我国婚姻法中配偶权中的忠实问题现状,从法理上论述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介绍了国外对于“忠实”问题的有关规定,探讨我国法律明确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强调忠诚协议效力的重要性。

【关键词】 忠实义务;忠诚协议;赔偿责任;一夫一妻制

近年来,我国因为婚姻家庭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加,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由于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2005年元旦的一天,王某无意间发现了丈夫留在抽屉里的笔记本,里面记录了丈夫与一名姓张女子的偷情日记,一些话不堪入目。王某要求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几天后,王某以丈夫没有履行忠诚义务,并且违反了忠诚协议,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王某要求丈夫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赔偿自己十万元。2005年4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离婚案件。

判决结果如下:法院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却没有支持王某要求丈夫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赔偿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就体现出了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处理该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还是出于道德的一种义务,法律是否认可忠实协议的效力。有许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会签忠诚协议。笔者认为,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配偶的不忠是夫妻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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