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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手机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之刑法分析

2016-05-20骆晓宇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4期

骆晓宇

【摘 要】 文章从“拾得”他人手机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转账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论切入。论述了取得他人手机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当行为人明知手机为他人占有而窃取时,其行为为盗窃;行为人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并转移资金的行为有别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当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 拾得他人手机;盗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转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人们的日常交易、理财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独立于双方交易,通过与一些大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账户、便利在线支付,通常起到信用担保作用的中介机构。[1]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手机app可以使其用户快速地完成转账、支付等业务,其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其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广泛应用的同时,用户个人的财产安全问题也逐渐显露。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智能手机为载体已成为其被使用的主要方式,而手机被盗、丢失也直接威胁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用户财产安全。拾得他人手机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对该类行为准确定性并进行必要的刑法规制对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交易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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