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2016-05-20李善川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4期
李善川
【摘 要】 文章概述了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认证的基本概念。认为实务中,应主要针对于鉴定意见能否获得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比分析了两大法系及我国对鉴定主体适格性审查, 鉴定事项关联性审查, 鉴定材料可靠性审查, 以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司法鉴定指具备专门知识和能力的人士,就超出事实裁判者所具备的一般知识或生活经验的事实问题,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做出专门性意见的证明活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条文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表明鉴定意见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同其他证据一样,在未经审查认证的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鉴定意见的审查认证中,证据能力认证是基础,决定着鉴定意见是否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资格。基于此,笔者拟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为基础,对比两大法系国家的审理经验,就如何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判断,予以分析。
一、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认证的基本概念
所谓鉴定意见证据能力,指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的一种,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审判实务而言,指确认鉴定意见能否获得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认证,即指法官通过对鉴定意见应具备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确认鉴定意见能否纳入到诉讼当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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