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
2016-05-20杨帅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4期
杨帅
【摘 要】 文章概述了关于见危不救的概念辨析及表现形式——“能救而不救”,界定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界定——“当为而不为”;简介了国外对“能救而不救”入罪的概况;阐述了反对将不作为纳入犯罪的理由;并据此提出我国现阶段应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加强宣传,建立奖励机制;对于诬告者规定立法惩戒机制。
【关键词】 见危不救;道德义务;不作为犯罪
一、概念辨析与路径探讨
1、关于见危不救的概念辨析及表现形式——“能救而不救”
关于什么是“见危不救”,其实,远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我国《成语词典》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救助”,当然这并不是学术上的定义。关于“见危不救”的概念界定,目前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见危不救”其实是指“在他人身处危险之际,隔岸观火,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及行为”并对其主体进行了划分为在法律的规定下,“有特定职务及其他义务”的“不救”以及“无职业、义务”的“不救”两大类;有的学者将“对他人实施救助的同时不损害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作为“见危不救”的构成要件之一;有的学者甚至罗列出“见危不救”的四种表现形式,包括能救助而不救助,不予救助但能报告、协助而却不予协助、报告的行为以及阻碍他人救助的行为。对于以上的种种说法,我认为,第二种学说,将“自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囊括其中,其对价值的预早判断,缩小了其概念外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对“见危不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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