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商号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6-05-20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娄 莉



试论商号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娄莉

摘要:通常来讲,商号指的是商事经营主体在进行相关法律行为时,为了体现出自身的特点,用来署名或者是许可代理人使用的一种称谓。商号不但代表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将企业的某些无形资产传播出去,比如品质以及信誉等。现如今,社会各界越来越意识到商号的作用。所以,理论界开始进一步的研究商号权,希望可以尽量的保护商号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文章阐述了国内已有的法律制度对于商号权保护的现状,并且对比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保护情况,从而发现中国在商号权保护方面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商号权;法律保护;商事经营主体

商号属于外来词汇,最初起源于国外,之后才在中国出现。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商号开始频繁的被使用。通过《唐律疏议》可知,中国在唐朝年间就做出规定,某类商品是需要标注作坊的名字的,可以看出,中国在很早以前就有涉及到商号的规定。而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号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举例来说,山西最初对蒙贸易商号是清代出现的大盛魁商号,其凭借特色的经营方式以及先进的经营观念,在当时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力。对于当代的企业来说,深入研究商号和商号权也是一种必然。

一、商号和商号权的含义

有关商号和商号权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在某些学者看来,商号对于商事主体就是一种标记,是企业名称的关键组成,可以和其他的商事主体区别开来。中国的商号还可以叫做厂商名称,企业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通过商号可以和其他人的名称区别开来。

商号权的含义是按照法律规定,商事主体所享有的商号专有权,具体指的是设定商号权、转让商号权以及商号专属权。商号权是商事主体的权利之一,与其他权利具有性质相同的部分,举个例子,商事主体有权利设定商号,并且排除其他人的不正当干预。商号具有商业价值,从而出现了商号的许可使用。但是商号权这种权利比较特别,因此是具有自己的特点的,比如商号权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还有其他的相邻法律。

二、国内对商号权保护法律力度不够

对于保护商号权,中国起步还是很晚的,因为立法的滞后,导致保护的力度不够。考察国内法律对商号权保护的现状,作者希望找到其中的不完善之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找到一条可以促进中国法律对商号权保护的道路。

(一)中国法律在商号权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

第一,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具有起字号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合伙具有起字号的权利。”第二,国内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商号权保护,其中《商标法》就有三个条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三,中国通过竞争法保护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误解的结果,可以视为不正常竞争行为。”第四,通过特别法保护商号权。这类法律不具有较高的位阶,通常见于某些行政规章。

(二)国内法律在商号权保护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从大的角度来说,国内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商号权的含义,有关商号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很少,而且也不细致,可以说中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立法滞后性,现实当中,某些商事主体的商号权被其他人侵犯,却不能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关商号权的保护,中国还是比较欠缺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仅仅闪见于某些法律当中。在这种情况之下,不但不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商号权,还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从小的角度来说,国内现有的法律通过四个部分,规定了商号权的保护。不过这四个部分的规定都不是很完善,很难发挥出实效性。

三、如何完善商号权法律保护

(一)完善立法

想要保护权利,必须有立法作为基础,如果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保护权利就缺乏法律根据,这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如此。

第一,应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商号权的含义以及范畴等,使商号权更加具体。第二,保护商号权的立法,应该整合法律规定,使有关商号权保护的规定集中起来。第三,在保护商标权的法律方面,主体应该是知识产权,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增设商标权保护的相关原则,从而形成一种全面的立法氛围。

(二)完善司法救济

有关保护商号权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应该加入各种非诉讼的方式,比如调解等。这种保护形式可以减少司法成本,减轻商事主体的诉讼负担,不但可以实现法律效果,还可以实现社会效果,此外,在保护驰名商号方面,也要和保护普通商号进行区分,比如,对于使用权利在先这个原则,如果出现恶意抢注,就要严厉惩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驰名商号。目前,社会经济不断的进步,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商号权。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商号权属于很关键的权利,法律要给予应有的保护。在这方面,中国进一步加强了法律规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有关商标权的保护,中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过,随着立法以及司法的完善,一定会发挥出更好的法律效果,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商事主体的权利。(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徐晓建.《商标法》对“在先商号权”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第3839502号“耀华商厦”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J].中华商标,2015(01).

[2]薛晶瑛,薛荣.商号权的立法保护研究[J].吕梁学院学报,2015(06).

作者简介:娄莉(1988.11-),女,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学生,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民法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婚姻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