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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道德的源泉
——对布伦塔诺《伦理学的基础和原则》的梳理

2016-05-20

2016年13期
关键词:律令休谟伦理学

熊 攀



谈谈道德的源泉
——对布伦塔诺《伦理学的基础和原则》的梳理

熊攀

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中底比斯老人对人性力量的极力赞颂:“世界上有太多强力的东西,但没有一样能比人更有力。”人对其下的任何物事造成影响,进行祝福或者诅咒,都取决于人们将自己的目标选择为“好”或“坏”。在我们经验中,其他生物都不具有和不能使用的人类力量的根据是什么?It lies solely in knowledge.[1]这种知识不是别的,正是伦理知识或道德知识,总之,是一种实践的知识。

一、休谟和康德的伦理学

对道德的起源,一种看法认为道德起源于宗教,宗教戒律构成了道德准则。宗教是文化的土壤,尤其是西方文化,更是这土壤上生长起来的大树。人类发明语言,并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想法、愿望,对人们的实践选择进行祝福和诅咒,这些都能在宗教里找到根据。冯特说,所有的道德戒律最初都有宗教戒律的特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道德起源于习俗或“约定”,是约定俗成的,这也能够找到人类学证据。在历史上,“宗教说”和“习俗说”有过很多争论。宗教拔高道德的基础,使道德脱离日常生活,变成了神圣的使命。习俗轻视理智、信仰和自由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于道德的决定性意义,又降低了道德的崇高性。这两种相对立的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应当互补地看待。[2]

但互补并不是在这二者之中取一个居中的立场,这并不能获得对道德起源的任何知识,“一个仅仅因为受命于他人的行动,不具有自然立法性。”[3]对宗教心理与道德心理进行最早区分的人世休谟。他认为前者的特征是希望或恐惧,后者则是同情。从情感的角度来说,道德与宗教有着不同的来源,这对其后从心理机制角度看待伦理学有着重要的启示。休谟为此类比地引入观察实验与推理的方法。自然科学以外在事物为对象,而伦理学以人的本质为对象。对外在事物,获得经验材料只需要进行观察实验就可以;对人的本质则不仅需要观察,还需要内省。经过对比,伦理学就奠基于道德实践活动存留心中的印象,这种印象就是感受,于是伦理学的基础最终还原为某种情感。

而且,判定日常生活中的善恶也只能通过感受,因为道德不是被判断出来,而是被人感受到的。道德情感就是愉悦或不愉悦,道德令人愉悦,而罪恶令人不适。能够激起自己或他人快感或不适的就是道德感。这些情形都可以通过内省和观察获得。说得直白些,这种感受规定了道德。

休谟的思考产生了深远的回响,它肯定了知觉之间存在的许多关联和规则,这些规则的相互作用构成了道德的源泉。休谟之后,康德从形而上学的高度来思考道德的起源。在康德看来,形而上学应当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因为没有形而上学就没有对道德的反思。他试图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道德形而上学模式,这一模式是以科学的形而上学为其模本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形而上学的最高原则就是“先天综合判断”,在康德的伦理学里也不例外。他认为所谓的道德,就是在人的道德实践中,不但自己适用,对其他人或物业同样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就是纯粹理性的绝对律令。虽然我们可以承认可普遍化的原则就蕴含在律令之中,但现实的存在者毕竟是感性的存在者,其意志固然受理性指导,却更是受到感性的影响。对纯粹理性的人而言,绝对律令先天必然普遍有效,但伦理学的“应该”却无从说起;而只从感性的角度看,道德原则却是相对的,是后天偶然的,也同样无所谓“应该”。人从现实性上是被决定的,但人存在着自由的可能性,康德也承认这一点。

更进一步,康德将伦理学的双重性与知性的“先天综合判断”进行类比。他认为定言判断应该表现为先天综合命题,因为除了被感性欲望作用的意志,另外还加上完全同一个意志的观念,其自身是纯粹的、实践的。这种意志系属于在理性上包含着被感性所作用的意志最高条件的知性世界。这种方式,完全像自身不过是一般规律形式的知性概念加于感觉世界的直观一样,由于这种相加,全部关于自然的知识才有成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4]

二、布伦塔诺的批评

在布伦塔诺看来,休谟犯了常识性的错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必须包含“认识”于其中。他明确指出伦理学的基础必定是认识,不能是情感。因为只有同时作为包含有认识的能力,情感才可以在伦理学上起作用,因此,感受只是伦理学基础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综合休谟的观点,布伦塔诺认为伦理学的基础是情感认识,这样既可以保留情感方面的因素,也可以保留认识方面的因素。

“情感认识”的说法具有明显的歧义性。首先,“情感”可能作为“感受”,尤其“苦乐”感受。其次,“情感认识”还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对情感的认识;第二,包含着认识的情感;第三,作为识别道德善恶的情感。布伦塔诺所指的含义应当是第三层意思,即休谟所指的是能区别善恶的情感,情感想要能识别善恶,就必定要包含认识,即第三层意思要包含第二层。休谟指出了情感之识别善恶的意思,却忽略或放过了第二层含义。正因为他没有重视“包含着认识的情感”,才会将伦理学的基础确定为“情感”,而不是“情感认识”。

单纯地强调伦理学的“情感”的因素,就很容易跳转到道德相对主义上。因为快乐与否的感受是偶然的个别的,很可能同一对象在这里使这个人快乐,但对另一个人而言就是痛苦。如果把苦乐情感看成是伦理学的原则,那这个对象就既是善的,又是恶的,这种说法无济于事。这种结果,即使休谟本人也不会愿意接受。那么,会不会有没有一种普遍的“情感”呢?休谟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道德本身就是一个证明。因为它蕴涵着某种感受为全人类所共通,道德某种程度上就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些看法和认识。但道德同时还蕴涵着某种感受,这种感受就如同那些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原则性认识一样,可以扩展到全人类,是一种共同的“巴别塔”。但是,情感怎么可能普遍到全人类,却不关认识什么事呢?我们无法对个人经验进行归纳,“趣味无争辩”,就只能借助于“人性”这样的模糊假设。功利主义看到了道德的前一种作为认识的情况,将善的原则具体化甚至数字化为“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布伦塔诺进认为,就算道德的原则能够在情感经验上被普遍化,为大多数人认可,也不能因此就保证其正确性。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休谟那里,似乎就只有不能共通的“自爱”感情能够成立了。总之,布伦塔诺认为休谟没有正确认识“情感认识”,而只是认识了其中的一个方面,伦理学的基础不能简单说就是情感。

布伦塔诺是如何批评康德的呢?布伦塔诺认为,康德赖以为基础的先天综合判断根本就不可能在认识或是其它领域内找到。[5]先天综合判断是以普遍有效性为最终目的的,但给予一个一个判断以普遍有效性的,并非“普遍接受”,而是“明见性”[6]。这是一个现象学的概念。“明见性”源于人的“明察”能力,类似于笛卡尔的我思,是不可怀疑的,因此这种明察排除了所有错误的可能。在布伦塔诺看来,先天综合判断中的“综合判断”应被彻底排除,因为“综合”其实是一种心理活动和心理能力,它本身是盲目的,根本不是明见的认识行为。而康德所谓先天综合判断的“先天性”更多是属于分析判断,虽然康德认为分析判断应该是“谓词包含于主词之中”。例如在“一加一等于二”这样的判断中,谓词并不包含于主词中,但它仍然是一个普遍有效的分析判断。其普遍性包含在“一”及“相加”的概念中,这种明察恰恰属于明证的范围。康德最严格意义上的分析判断也仍然需要明察作为基础,否则就无法发现谓词是否真正包含于主词中。不论什么判断要成为知识,最终都必须回溯到明证。伦理学领域的“先天综合判断”更属于天荒夜谈,纯粹理性为意志颁布律令这件事情要怎样才可能明见地被意识到呢:我的意志是从属于理性的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因此是可被理性完全规定的。布伦塔诺最终认为,在伦理学的领域不存在所谓先天综合判断,伦理学也就无法建基于其上。

布伦塔诺认为,如果仅凭律令自身,而不借助于事实性内容的话,它就是空洞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律令要求人做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都有利的事情,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原则,只是一个虚幻的理想罢了。他认为康德的所谓绝对律令,在这里不过是一种全体福利,而律令本身不过是对这种集体利益的一种规定。换句话说,康德的所谓道德形而上学不但不是哲学的,也没有实际操作的实践能力。例如“不要杀人”是一条律令,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它都是不道德的。但在一个极端的情况下,机密要员若不自杀就很可能泄密。那么,这种自杀道德吗?布伦塔诺认为,这个自杀者的行为不仅道德,而且还是“英雄行为”,因为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国家的价值上远高于个人,这二者发生冲突时,为民族大义而舍弃生命就并非不道德。因此,不顾情境的普遍主义是行不通的,因为所有实践都是在具体情境中进行的。

三、道德的源泉和实践原则

布伦塔诺对休谟和康德的这两种做法都提出了批评,其根底性的见解,就是“情感认识”,并且是第三层意思的“情感认识”。只有如此,才能一方面保证其普遍有效性,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可以呈现“价值”属性,而这两个方面是合二为一的。因此,我们必须从布伦塔诺的思想起点开始,即布伦塔诺是如何重构意识的。

布伦塔诺将心理现象划分为表象,判断和情感。这里是指最广义的情感,“不仅包括当人们表象一个对象时心中所升起的禀好与厌恶的最简单形式,也包括在我们的信念基础上所体验到的快乐或难过的情绪反映,还包括涉及目的与手段选择中的高度复杂的情感现象。”布伦塔诺使用“情感”概念是类比判断来进行的,“这种类比之光使我们的探究得以继续进行”,情感也具有相互对立的意向形式,爱与恨、喜好与厌恶、快乐与痛苦等等,而且也只有一方是正确的。正确的情感必定是明证性的感受,正确的情感被内知觉明见地意识到;明证判断既然可普遍化,明见性情感当然也可以普遍化,“只要我们的精神生活正常进行——不被疾病干扰以及不被周围世界的影响彻底毁坏——那么这种高层的感受形式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这就解决了休谟“共通情感”的问题。

布伦塔诺认为,道德的源泉就隐藏在判断与情感这种涉及对立面的类别里。通过与判断进行的类比,容易发现,“正确知识指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真的;正确之爱所指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善的。”什么又是正确的爱呢?

在不正确的爱中,判断和情感都是盲目的。“那些建立在所谓外知觉基础上的判断以及建立在对于刚刚发生的事情的回忆基础上的判断”,被称为盲目性判断。与之类比,盲目性情感就是建立在盲目性判断上的低层次的情感。

偏爱同样可以影响人的判断,同样涉及选择的“独特的优越性”,或者同样可以升起愉悦的情感。它是情感领域所独有的类型,或者可以这样说,善恶选择以偏爱的形式外显于人的情感中。更特殊的是,我们不仅偏爱善或偏爱恶,而且也偏爱善的多一点的东西或偏爱恶的少一点的东西。但布伦塔诺认为,爱本身并没有强弱之分,而偏爱之不同,是在于偏爱所指向的对象。

偏爱之为偏爱,就是因为高层次的偏爱对象的唤起了自身(偏爱)作为高层次的情感。布伦塔诺认为,这种高层次的偏爱就是体验到正确性的爱。而体验到正确性的爱就是自明性的爱,也即是善。

善在正确的情感即自明的爱中呈现,但其“实践性”仍然隐蔽着。但在明确实践的善之前,要先确立一个行动的正确目的,否则,“道德实践”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休谟与康德的看法都启发了布伦塔诺。休谟认为“快乐”是道德实践的目的;而康德则认为“有理性者的本性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的”,人是目的。但布伦塔诺认为这些都算不上正确的目的,因为它们无法正确引领人的生活实践:休谟的终极目的容易走向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康德以纯粹理性支持的存在者为目的,过于空洞,难于实践。他认为正确的目的应当满足的条件是可获取之物中的最佳者。

“善”与“更善”在正确之爱及正确之偏好中呈现。布伦塔诺认为,判断使真得以显现,情感则使得善得以显现。真、善都自有价值,而显露真和善的意识行为本身也就是善的。除去心理行为之外的善并非“有用”,而是自身就是善。“我们看到,不仅我们自己的善是被爱的,他人的善也是被爱的。并且考虑到植物与其它自然存在者的善,就不难了解,人们对爱的感情的多样性并不会导致爱的正误之分”。

正确的偏好使“更善”得以显现,它使得我们能够发现对象自身的价值。“我们所做的唯一正当的事情是,按真正的价值标准给予爱与偏好:更大的善胜过更小的善,就算这会让我们陷入穷途末路,况且,这会让我们最终获得更大的善。”基于这样的“正确之偏好”,布伦塔诺达到了“实践之至善”:“在被经验为正确的偏好中呈现出以下内容,实践之至善包含我们理性所及的一切;不仅包括我们自己、我们的家庭和民族,还包括当下所即的整个世界,甚或包括那些尚未进入视野的未来之物。这都是以下原则的结果,即偏好更大的善胜过更小的。显然,我们生活的正当目的——所有行为都以此为准——就是在这一范围内尽可能深远地推进善。这是唯一能被理智知晓的至高原则,其他原则从中派生而出。”人的幸福最终落脚到完善自己并且尽可能完善它者。实践至善的显现和实践,以正确之爱和偏好为前提;正确之爱和偏好,是理性存在者完善的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完善也就是它者的完善,反之亦然。(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Franz Brentano.The Found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Ethics.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2009.

[2]赵敦华,谈谈道德起源问题,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布伦塔诺,伦理知识的起源,许为勤、冯平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节,第23节,第26节。

[4]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10页。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39,78,47页。

[6]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25页。

作者简介:熊攀,四川大学外国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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