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次高考舞弊事件看隐性采访行为的规范
2016-05-18李梦圆
新闻世界 2016年2期
李梦圆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2000年与2015年两次高考舞弊事件中的隐性采访行为,从伦理义务递次排列角度寻求建立其规范之路,以建构良好的隐性采访机制,促进媒体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隐性采访;伦理义务;行业规范
2015年6月7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潜入高考替考组织内部,进行卧底调查,以“枪手”身份进入高考考场替考,揭露了多名大学生到江西充当“枪手”的内幕。
而早在2000年7月,湖南的嘉禾也因记者的隐性采访被曝出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最大的集体高考舞弊事件,同样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两次隐性采访在实现了舆论监督之外,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舆论表现出不同的态度,隐性采访的正当性何在,出路何在?本文以两次高考舞弊事件为例,作一探讨。
一、两次事件中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比较
(一)记者参与新闻事件的方式
以记者的采访方式、事件发展的参与度为划分标准来区分隐性采访,可划分为四类:观察式隐性采访、诱导式隐性采访、体验式隐性采访、偷窃式隐性采访。
2015年南方都市报调查组记者在6月初前往武汉和南昌与“猎头”接洽。6月7日上午,卧底记者进入考场。这种调查采取的是体验式方式,记者有意装扮成体验对象,隐瞒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亲身参与新闻事件的全过程,并通过相关技术隐性拍摄记录。这种“体验”犯罪活动的隐性采访方式的不当也引起了法律问题上的争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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