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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你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2016-05-18陈菲

金秋 2016年23期
关键词:同案认罪认罚从宽量刑

文/陈菲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你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文/陈菲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开始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那么问题来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精神,法律中也有相关条款。为何要开展这项试点?什么样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如何强化监督制约,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

为什么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项制度是落实我国司法宽严相济的一个样本,有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能够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体现罚当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专家:

我国长期奉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集中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但缺乏一个高度概括、内涵严谨、外延清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概念,并以此为核心指导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实践。

同时,以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具体制度或具体规定呈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向,表现为实体法上规定得比较多,程序法上规定得比较少。

此外,以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具体制度或具体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程序保障不够充分。无论是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还是程序法上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虽然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的重要条件,但在程序上对认罪的自愿性保障不够充分。

因此,在新形势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同时也规定了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

从司法正义角度而言,只有确保无论轻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都有适用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如何避免“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据了解,有关试点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开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从宽处置,可对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对此表示认可?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顾永忠认为,从提请授权试点的内容看,已经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从宽无边,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鉴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绪导引,容易干扰量刑和判决,陈光中指出,“被害人的意见,不是制约性、限制性的,应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供司法机关在量刑和裁决时参考、借鉴。”

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众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据了解,在正式开展试点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上出台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顾永忠认为,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从宽’并非无边,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发生离开法律规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陈卫东还提出,在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尝试其他方式减少这种所谓“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过贯彻坦白从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诉讼从宽机制等,避免同案判决的过分差异。”

国家在前进,法治在完善,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受害人,要相信司法会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所以,当面对警察如炬的目光时,还是如实招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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