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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需警醒,危及公共安全追刑责

2016-05-14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抛物侵权人公共安全

从高空中“扔烟头”、“扔垃圾”、“扔酒瓶”甚至“扔菜刀”等乱象屡见报端。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高空抛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已经逐渐成为生活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人心中深恶痛绝的“陋习”。

那么,应当如何认识高空抛物行为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责任后果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贾楠认为,大多数人可能还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方面。特别是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同一栋楼的业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学界和媒体生动直观地称该条为“连坐担责”,由此也令高空抛物的民责分担被群众广为知晓。

贾楠介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与此相对应,如果行为对某一个特定人的财产或者生命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该罪的行为表现上,必须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该种危险方法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并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比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形式有抢夺方向盘、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公共场所开枪等行为。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则要求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主观方面是过失之外,其余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贾楠认为,文中两则案例所涉“高空抛物”行为,由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公共安全利益,已经成为刑法评价视野中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在打击制裁犯罪人的同时也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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