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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

2016-05-14王榕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正当性民事责任

摘要:我个人认为人们对民法部分的认知不能总停留在理论上,必须把民法理论与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占据相当重要的部分,从而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司法实践证明,起码近20年来其效果是好的,这是我国民法的精华,应该纳入民法典当中去。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责任种类;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66-01

作者简介:王榕(1995-),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目前,《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中枢,《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那么民法是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规范呢?简而言之,民法就是调整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的一些琐碎事情的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民法的认识

当相对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之间发生财产关系,需要进行调整的时候就用到了民法,相对来讲民法是很公平的。跟其他法律一样,民法有自己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自愿、禁止滥用权力等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民法是私法,它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这也决定了民法更强调平等与公平。

三、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划分了不同等级的,就目前我国国情来讲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满十八周岁),或者是年满十六周岁而未成年,但凭借自己的劳动收入有主要的生活来源;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剩下的,十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是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四、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划分的依据是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违约责任所发生的民事责任,以及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都属于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等,这些非因合同关系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非合同责任。当然,订立、履行合同必须要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

案例: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工作一年后,李某因另一同类公司乙公司承诺薪水高而跳槽。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已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却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期,而甲公司并没有过错,李某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此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若果李某没有跳槽,二是被甲公司无故辞退,此事的甲公司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规定。甲公司需要给予李某一定数额的经济上的补偿,以此承担自己应担的民事责任。

(二)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划分的依据是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前提是同一方承担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单独责任,是指仅有一个人为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连带责任和按分责任。连带责任,按来讲就是责任人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向受害方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两人在公司为争业绩向来不和并且积怨已久,某天甲因为被乙抢了一笔重要业务而内心不服,所以指使丙、丁两人将乙打成重伤,以此进行报复。事后乙举报三人,甲称自己没有动手,丙、丁认为自己是受人指使,都想推卸责任。在本案例中,不管是幕后指使者甲还是动手打人的丙、丁,都需要为此事件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要安分承担按分责任。

(三)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划分的依据是是否仅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双方责任,顾名思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承担责任。这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而单方责任,当然指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某货运公司的驾驶员李某接受公司安排将一批货物从南京运向天津。运货途中李某犯困开车误闯红灯,与超车的另一火车司机王某相撞,两车货物均受损并且王某受伤。在这一案例中,李某与王某双方都应该为车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双方都有过错,任何一方谨慎一点可能都不会导致事件发生,所以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划分的依据是责任内容是否为财产。以转移财产权利、支付金钱为内容的民事责任为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相对的非财产责任,是以金钱和财产之外的比如精神抚慰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案例:张某为甲公司某车间一名操作员,在一次加班过程中,张某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公司一台重要机器毁坏。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张某却以当时不属于自己正常上班时间为由拒绝赔偿。在本案例中,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应该是由张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至于加班问题,自有《劳动法》规定加班费,但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其本次拒绝赔偿的理由。

五、结语

虽然《民法通则》也会有瑕疵,但终归是瑕不掩瑜。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形态而定,其正当性不该被否认。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国情的不断发展,民法也会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20-25.

[2]房绍坤.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论坛,2015,02:5-12.

[3]杨立新.我国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检讨与展望[J].法商研究,2015,04:23-28.

[4]王利明.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J].湖南社会科学,2003,0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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