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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货物质量担保制度

2016-05-14黄杰敏李浩然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5期

黄杰敏 李浩然

[提要] 随着货物买卖交易标的日益复杂,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对于卖方质量担保的依赖越来越严重。适应此种需要,我国合同法在货物担保范围、卖方违反质量担保的违约责任以及归责原则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相比美国法中的货物质量担保制度虽有不足,尤其是对货物质量担保的范围界定存在较大的问题,但我国合同法已经基本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货物质量担保体系,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了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结合美国法中的类似条款,对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货物质量担保制度的担保范围、归责原则及违反货物质量担保的违约责任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制度的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货物质量担保范围;违约责任救济;归责原则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1YJA790152);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编号:125A002)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8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货物买卖交易的标的日益复杂。在此情况下,对于货物的质量,大部分买方实际上是严重依赖于卖方的。在买卖双方专业知识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为确保双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建立了完整的货物质量担保制度。为此,本文从货物担保范围、卖方违反质量担保的违约责任以及归责原则几方面进行了介绍。

一、关于货物质量担保的范围

借鉴英美法中的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我国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部分的153条和154条对于货物质量的担保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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