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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裁判类型之再探讨

2016-05-14李义松丁扬霈

行政与法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李义松 丁扬霈

摘 要: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裁判类型,现行法律规定分为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两种。《行政诉讼法》修订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处理行政程序违法但实体正确的行政行为的最优选择;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予以了重新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成为针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新型处理办法。但着眼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合法性理论的检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程序违法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困境。

关 键 词:行政程序违法;公定力;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075-07

收稿日期:2016-03-19

作者简介:李义松(1963—),男,安徽无为人,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行政法;丁扬霈(1991—),男,江苏丹阳人,河海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理论上,不同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对于行政行为的评价,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定力紧密相关。在功能上,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其对于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制约作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理论的发展对于立法的推动是否能够实现行政诉讼判决的功能意义是本文的一个基本逻辑架构。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修正案前后,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的讨论层出不穷,但遗憾的是鲜有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后果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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