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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新探

2016-05-14黄莉萍潘晟

行政与法 2016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

黄莉萍 潘晟

摘 要: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关乎金融消费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及法律保护体系的有效建立。我国现行立法未对金融消费者作明确定义,理论上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也莫衷一是,因此,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下位概念,是类型化的消费者。本文从明晰内涵和界定外延的角度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对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得到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倾斜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057-07

收稿日期:2016-03-16

作者简介:黄莉萍(1965—),女,湖南邵阳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潘晟(1992—),女,河南洛阳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缘起

英国亨利·梅因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将人们从身份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强调个体的平等性。契约观念成为现代民法的核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与社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两大利益群体,而且二者实力差距日益悬殊,如果一味强调主体平等性就有可能像19世纪中叶的英国那样,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导致“消费者运动”的兴起。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了“消费者”的概念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此概念的出现是为避免契约观念下对弱势群体的忽视,强调“从契约回归身份”,即通过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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