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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流转参与主体行为模式研究

2016-05-14朱晓周昀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行为模式

朱晓 周昀

摘 要:土地信托是农地流转的又一创新探索,安徽宿州模式作为国内首家落地的土地信托,在信托专业人员的协调控制下,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本文以安徽宿州土地信托流转为例,对流转中地方政府、普通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和信托公司的行为模式与特征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浅析其在博弈中特性与行为模式。

关键词:土地信托;参与主体;行为模式

一、引言

自2009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分别从土地确权、市场建设、流转服务及流转对象出发,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进一步鼓励农地有序流转。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基本体系构建完成。根据李燕燕(2014)的研究,农地流转途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流转,农户通过与其他农户、种粮大户、农业企业或者合作社谈判,将土地流转出去;另一类是有中间人的间接流转,由政府、土地流转经纪人或土地流转中介平台先将土地集中,然后再流转给土地需求方。

商业化土地信托即为第二种,信托机构相比普通农户或其他中介机构而言,拥有数量众多的信托专业人员,掌握大量的投资资金,可提供多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是土地流转的有益探索。在实际推行的商业化土地信托流转中,也是各参与主体在现有制度安排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互动博弈过程。地方政府、普通农户、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等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和行为动向,其形式与效果取决于各自参与主体互动博弈的结果。研究参与主体的行为特征有助于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各参与主体行为参与主体。故本文以安徽宿州商业化土地信托流转为例,对其主体特性及模式进行研究。

二、商业化土地信托流转参与主体特性

“安徽宿州商业化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即为典型的土地信托,并且是国内首单土地信托流转,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也通过信托资金的介入对接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和短期流动性缺口。各参与主体之间的通道及耦合关系如图1所示:

当地政府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政策的设计者,统筹规划农村土地流转,各部门间相互协调监督,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培育优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线搭桥,从而促进农业组织化、现代化发展。

普通农户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自愿参与农地经营权的信托流转,可将闲置土地进行流转,解放剩余劳动力,从而提高收入。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是土地信托的承租方及服务商,拥有土地信托的基础——“土地规模化”的经营实力,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受培训的新型农民,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组织化、现代化发展。

信托公司是土地信托流转受托管理人,承担信托责任,协助土地承租方取得银行贷款及其他相应的金融支持,帮助土地承租方办理相应手续,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而土地信托的项目保管人和监管人一般为其他银行,对信托公司起到协助与监督的作用。

三、参与主体行为模式

1.当地政府。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发展型政府的角色。在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不仅面临预算硬约束,还要在现行的法律与框架内进行资金的筹集、使用、投资和分配。该情况下,地方政府更愿意积极参与到推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社会活动中去,但是在活动中,基于发展型角色角度,政府通过税收或其他行为可能降低区域社会的整体福利。

基于企业利益提供公共品,而非基层群众。当地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品有较强的外部性,此行为基于政府的职能型角色,但该公共品的提供多基于新型经营主体尤其是当地龙头企业等经济发展能力较强的主体的利益,增加少部分人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利益。同时在土地流转中,当地政府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整理活动等会有相应的收入补贴,该行为使基层群众对土地流转满意度低。

降低搜寻成本,采取行政干预手段推行工作。当地政府为做好试点工作,大规模、整片连地地推行土地流转工作,降低逐一搜寻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农户的成本,通过权威作用及群体压力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施加压力。推行规模经营中一个显著的特色是政府只注重耕地面积连片流转,很多农户的耕地只有一半或一部分土地流转出去,仍留有土地需自行耕种或废弃或流转给其他农户。

2.普通农户。移居状态与流转意愿。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青壮劳动力大多选择外出务工,进行初步工作式移居,即在外通过租房或者买房等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务工地,农村只留下“38、61、99”部队进行土地经营。不移居或初步移居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低。而工作式移居进一步加深,将会上升到生活式移居,即家庭整体移居,在农村有空闲农地与宅基地,有较高的流转意愿。

3.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对基础设施、社会化服务、信贷等需求较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土地一般面积较广,经营形式也具有多样性,需要政府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具有良好的外部性,但政府又有财政资金的限制。

4.信托公司与监管人。金融机构是商业性质的。除了国家规定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其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商业性质决定了金融机构是以提高信誉、获取盈利为目的。但是金融机构的在评估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政府作为项目的支持者等,从而未选择最优项目。

金融服务在法律下具有灵活性。在对项目进行投资期间,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在法律范围内具有灵活性的,可在法律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投资项目的手续,缩短资金供给时间及提供相应的利率优惠而推进项目更好地运行。

四、结语

在不完全信息有限动态博弈模型下:在土地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都追求自己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双方在土地信托的过程中无疑会存在动态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委托人会有两种选择:委托,不委托;受托人也有两种选择:受托,不受托,在受托的情况下又可延伸出两种选择:努力,偷懒。在土地流转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特征将对整个土地流转产生交叉性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应从参与主体行为模式入手对博弈中的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庞亮,韩学平.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思考[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2]鲍海君,王娜,周娇君.土地信托:土地储备融资新模式[J].上海国土资源.2013(01).

[3]周浩娜.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研究综述[J].高校社科动态.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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