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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16-05-14

就业与保障 2016年5期

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也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保:

三个月前,我的好友黄某来到我所在的工厂购买设备时,因被工厂推出的新产品所吸引,遂决定改变购买计划一可由于所带现金不足,又没有携带银行卡,工厂拒绝提货。无奈之下,希望我出面为其担保。我没有多想,当着领导及黄某的面,表示愿意对其所差的5万元余款担保,并在黄某出具给工厂的欠条中,写上了“担保人”且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近日,由于黄某逾期未还欠款,工厂未经向黄某催要,也不管黄某有无偿还能力还债,便直接要求我为黄某付清欠款一请问:工厂的做法对吗?

邓梅芳

邓梅芳:

工厂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因为你为好友黄某提供担保,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自然只能自负其责。另一方面,工厂有权让你先行担责。《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分别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也指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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