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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程序的法律透视

2016-05-14梁言张镝

学理论·下 2016年5期

梁言 张镝

摘 要:庭前审查程序具有抑制公诉、分流案件和保障人权等功能,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的立法既没有赋予庭前审查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完善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一程序在实践中发挥不了其应有之能效。本文从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变动情况谈起,分析了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照了国外的庭前审查模式,进而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庭前审查;预审;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145-02

所谓庭前审查,是指由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依法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有必要进行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伊始,庭前审查程序便仅作为过渡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一个环节,至今未能成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但是,此程序的意义决不能被小觑。也基于此,我国的立法者针对如何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展开了积极的探索。至今,30余年已过,庭前审查程序也进行了两次变更。这两次变更主要是案卷移送制度发生了变化。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确立了“全卷移送主义”。1996年,我国借鉴了英美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与当时实行的“全卷移送主义”进行嫁接,确立了“复印件移送主义”。然而,2012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做出决定,将“复印件移送主义”改回“全卷移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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