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播种,静待花开
2016-05-14赵俊杰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5期
赵俊杰
4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部法规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接上位法修改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和推进本市基层人大工作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高度重视。2015年下半年,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三部重要法律一并作了修正,市委也转发了加强人大工作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和法律对于加强基层人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上海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创新和管理重心的逐渐下移,区县和乡镇两级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区县、乡镇两级人大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纵观此领域的地方立法,目前上海市仅有一部1995年制定的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区县人大工作的立法尚处于空白。因此,亟需重新制订一部涵盖本市区县和乡镇人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强化组织机构这根“主心骨”
区县、乡镇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任务繁重,但有的地方还存在“牌子大、人员少、兼职多”的现象,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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